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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理程序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14:09:17 人浏览

导读:

法律上的规定是各种各样的,毕竟我国的法律系统特别的庞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为大家讲一下毒品犯罪的一些知识。因为毒品真的是如洪水猛兽一般,对社会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毒品犯罪办理程序的规定。

  法律上的规定是各种各样的,毕竟我国的法律系统特别的庞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为大家讲一下毒品犯罪的一些知识。因为毒品真的是如洪水猛兽一般,对社会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毒品犯罪办理程序的规定

毒品犯罪办理程序的规定

  一、毒品犯罪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二、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的分组

  1、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2、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3、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三、毒品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

  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第十三条 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称量笔录中。

  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称量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 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

  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毒品犯罪办理程序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我想每个人都对这句公益广告是耳熟能详了。但是为什么这么多人还是选择吸毒呢?可能还是因为打击的力度不够吧。希望每个人都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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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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