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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8:54:49 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问题的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这个程序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询问被害人的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问题的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这个程序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询问被害人的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1、询问被害人的步骤。三机关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注意并采取的步骤主要有四点:(1)确定询问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三个:一是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二是被害人的住处;三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证据收集人员应当根据被害人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有效的询问地点。(2)出示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出示,在学理上主要是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有关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有调查权;二是特定的证据收集人员其证据收集行为是受到有权调查机关的委托任命的。(3)告知回避权利。受委托任命的证据收集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特定人员回避。(4)讲清法定义务。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陈述,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匿有关事实。

  2、询问被害人的方法。三机关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注意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应当坚持个别询问。如果同一案件中有数个被害人,应当一个一个被害人地依次进行询问,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内对两名以上的被害人进行询问。另外,在询问被害人时,与案件调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2)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员,证据收集人员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使得被害人可以消除恐惧心理,得以如实陈述。(3)如果被害人对证据收集人是的询问愿意回答的,应当让被害人做完整的陈述,证据收集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尽量不予打断,并在询问过程中适时向被害人提问。以查明对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相关事实。

  二、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责任及诉讼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既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职权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三、刑事诉讼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对刑事案件接受、审查和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于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二)侦查

  侦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下列侦查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弄清事实真相,证据确实充分后就终结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自己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适当延长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起诉

  起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起诉,称为公诉。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包括审查起诉、提起诉讼、不起诉等。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类案件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除了法律规定允许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以外,其余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侦查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四)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案件事实,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的裁判活动。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它包括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开庭审判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审判五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30天。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当事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处理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五)执行

  执行是指司法机关把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督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罪犯原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询问被害人的程序的全部内容。对于被害人的询问更多的是出于对于案件细节的探究,并不是其他的意思。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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