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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之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22:17:01 人浏览

导读:

”两高三部”的证据新规出台,再加上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试行,刑事辩护领域正吹入一场春风?

  “最高人民法院送给所有刑辩律师一份大礼,就是量刑辩护,这将是刑辩律师业务拓展的一个空间。”2010年10月16日上午,在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最高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面对在场的近百位刑辩律师说。

  然而,《律师法》长期悬空,李庄案之后刑事辩护律师环境的恶化,加之新规落实面临的种种困难,使得刑事辩护律师处境改善之途漫漫。

量刑建议争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10年10月1日试行,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在地方试点推行多年的量刑规范改革由此全面铺开。

  陈学勇认为,引入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法院量刑改革的最大亮点,“过去检察官说从重或者从轻,律师可能也提出来是从轻,但是到底应该从轻多少,律师没有目标,量刑辩护形同虚设。现在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可以具体的有一定幅度,律师针对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答辩的时候,只要有证据、有量刑情节,就可以提出相应具体的量刑意见。”

  但在论坛上,“不同的声音”也有很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熊秋红认为,对于量刑的实际影响,量刑规范化试点前后差异并不大,表现在抗诉和上诉率上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相反,部分地区针对量刑的上诉反而有所增加。而审判的效率是明显下降,庭审时间明显延长。

  熊秋红称,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规定模糊,对于律师辩护又带来新的问题。比如,对于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在法庭定罪后,他们缺乏一个衔接的时间,“在定罪和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同样,现在的程序设计是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律师针对这个量刑建议再提出量刑意见,使刑辩律师有所被动;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过于简单,也缺乏相配套的案例指导制度,律师事实上主动性不大。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焦鹏表示,最高院的“大礼”律师收起来其实不轻松,“量刑指导意见一共涉及15个罪,而刑法当中总共规定了440多个罪,像信用卡诈骗、金融票据诈骗等犯罪都没有规定。这个规定怎么在量刑过程中适用,恐怕还要进一步的摸索。”

“证据新规”落实难

  “两高三部”的证据新规也被认为是刑辩制度的一次大的改革。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试图破解刑讯逼供泛滥造成的司法困局。

  然而,正如参与起草两个《规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言,“这两个证据规定不能说尽善尽美,实际上问题也是存在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得以贯彻实施的空间在哪里?即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的配套,保障机制的落实。

  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律师以其代理的一个涉黑案件为例,说明证据新规落实起来极其困难。2010年9月27日至9月30日间开庭的吉林松原市张家强涉黑案中,当王兆峰律师拿出张家强的前任代理律师吉祥生的证人证言,要求法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时,法庭仅凭公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就认定非法证据已经排除。

  然而,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所言,“情况说明”本身并不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怎么能用来排除非法证据?

  最高法院刑四庭法官罗智勇介绍,之所以制定两个《规定》,正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并没有颁布专门的证据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和其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

  但两个《规定》并未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在陈卫东看来,“这个证据规定仍然具有我们国家过去立法的特色,条文读起来非常好,但做起来非常难以落到实处。”

  而单从“大礼”一说,足以可见刑辩律师与公检法角力中的先天不足,无法与控方形成力量均衡的博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论坛上称,《律师法》在很多中央文件中事实上是零地位,后者强调的始终是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与限制,防止律师队伍的西化。

  “在某种意义上,律师是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不能靠天吃饭,也不能靠领导吃饭。”陈光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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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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