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什么罪
导读:
我们从小就知道,捡到东西要归还失主,但是现在有的人,捡到东西就觉得是自己的,认为可以随意使用,比如捡到了信用卡盗刷,那么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什么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第一种方式如工行牡丹贷记卡。其中,工行规定本月消费到下月25日为免息期,假设持卡人是上个月30日消费的,那截止到本月25日,免息期为25天。这种账单方式相对比较容易理解,而持卡人也很容易利用最长免息期进行聪明消费,例如大额透支是发生在上个月1日,免息期可能就成为最长的56天,可以省下很大一笔利息。
2、第二种方式让持卡人根据自己个人情况多了账单日的选择,但在计算上就相对复杂一些,其中的典型是中国建设银行贷记卡和招商银行信用卡。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为例,每张卡在申请时都会让持卡人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一个账单日,如5号、15号或者25号,最迟还款日则为账单日起+18天:假设5日是信用卡的账单日,那么在3日的消费,免息期就为本月3日到当月23日,共21天,而如果想享受最长免息期的待遇,可以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时间消费,例如如果是在6日消费,那么从本月6日到下个月的23日,49天都属于免息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什么罪”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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