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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批捕了还要继续抓人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1 17:58:45 人浏览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就逃走,然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将其抓捕归案,批捕需要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才能实行逮捕,那么案件批捕了还要继续抓人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就逃走,然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将其抓捕归案,批捕需要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才能实行逮捕,那么案件批捕了还要继续抓人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案件批捕了还要继续抓人吗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案件批捕了就要去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等待开庭审理。案件批捕了还要继续抓人吗

  二、刑事案件立案批捕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立案批捕需要遵守公安机关受到案件资料→审查→立案并且侦查→提出逮捕请求→检察院批捕的流程,具体的流程如下: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三、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案件批捕了还要继续抓人吗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就是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的合法程序,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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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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