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法知识 > 经侦对银行违规放贷立案标准

经侦对银行违规放贷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19 01:28:55 人浏览

导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是会构成犯罪的,这是一种经济犯罪。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经侦对银行违规放贷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是会构成犯罪的,这是一种经济犯罪。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经侦对银行违规放贷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经侦对银行违规放贷立案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侦对银行违规放贷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本罪是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