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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4 18:39:43 人浏览

导读: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程序与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程序有相类似的地方,但是也有区别的,证人出庭程序的合法性涉及到案件是否顺利进行以及双方利益的维护。那么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程序与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程序有相类似的地方,但是也有区别的,证人出庭程序的合法性涉及到案件是否顺利进行以及双方利益的维护。那么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程序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鉴定人的资格;(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二)书证的真伪;(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类型

  1、在庭前会议上申请

  这种方式最好。但大部分案件不开庭前会议。

  2、单独向法庭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3、当庭向法院申请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法官如何处理控辩双方证人出庭的申请

  证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在法官。法官决定证人是否出庭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证人只能证明事情的某个情节,这个情节对定罪量刑不起关键作用。或者多个证人都证明同一件事,个别人不出庭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或者证人证明的内容是控辩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这种情况下证人出庭就没有必要了。只有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明的内容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法院才决定证人出庭。

  2、证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决定证人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证人下落不明、证人在国外、证人身体行动不便、证人生病住院,法院无法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无法让这样的证人出庭。

  3、还要考虑特殊证人的拒绝权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证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他们出庭,但同时要告知他们有权利拒绝出庭。是否出庭,由证人自己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程序是怎样的内容,想必通过上述关于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程序的介绍,大家对证人出庭的相关法律知识已经有了初步的认知。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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