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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和举动犯区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9 18:09:15 人浏览

导读:

行为犯,和举动犯,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当中的犯罪行为人的类型。我们大多数人对于这个的了解并不深。只是知道大概的一个概念。那么这个行为犯和举动犯之间存在着哪些的区别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为犯和举动犯区别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行为犯,和举动犯,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当中的犯罪行为人的类型。我们大多数人对于这个的了解并不深。只是知道大概的一个概念。那么这个行为犯和举动犯之间存在着哪些的区别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为犯和举动犯区别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为犯和举动犯区别有哪些

  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危害性比较大的行为,例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实行行为完毕,基本构成要件即为齐备的犯罪类型。

  行为犯与举动犯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举动犯,也称即时犯,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其次,二者的犯罪既遂标准不同。举动犯的既遂以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过渡到既遂状态。

  再次,二者在行为的时间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上不同。行为犯的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那么应成立未遂。而举动犯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无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例如诬告陷害罪。

  二、行为犯的定义

  合理地定义行为犯,是研究行为犯具体构造的前提。对于何为行为犯,尚未形成有力的通说。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少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张有如下几种: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会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

  2、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方面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齐备,犯罪即为既遂形态。

  3、行为犯是指构成要件的具备与行为的终了同时发生,分离于行为的结果不单独出现的构成要件。如伪证、诬告等,他们的成立并不需要误判或者误捕的结果,其可罚性也不以后者为要件。

  4、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的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前者如强奸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后者如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偷越国境罪等。

  5、所谓形式犯(注:形式犯是只要有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要求对法益造成侵害后果或具有危险的犯罪。行为犯是指不以发生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而行为犯与形式犯在外国几乎是等同的概念。在我所接触到的外国刑法著作中,一般多使用形式犯而不是行为犯的概念。行为犯是指,当法律为了对于作为保护对象的法益予以间接的保护而负有一定的义务时,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例如,关于驾驶证的携带、出示义务的违反;仅仅具有该行为本身还很难讲是构成了对交通安全的违反,因而是形式犯行为犯。

  6、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体对象为标准,构成要件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结果犯,构成要件不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行为犯。

  7、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发生结果为标准,以发生结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不以发生结果为既遂的犯罪称为行为犯。

  三、行为犯的客体特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在外国刑法学中,它被称法益,也就是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法益,故犯罪客体又被称为侵害客体,本文也正是从这一方面研究行为犯的客体特征。由于行为犯的基本构成不要求危害结果,容易使人想象成不要求犯罪客体。诚如有的学者所言,“行为犯之所以不要求有一定的犯罪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不存在一定的犯罪客体,因而不可能出现一定的犯罪结果。二是这种犯罪并非不能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而是由于这种犯罪行为本身性质就十分严重,法律规定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的要件。”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行为犯是只要求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要求对法益造成侵害或侵害危险的犯罪。但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刑法并不制裁单纯的不服从。日本刑法学者町野塑则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他认为,所有的犯罪都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因此,所有的犯罪都是结果犯,行为犯没有存在的余地。但诚如前文所述,行为犯是一种不同于结果犯的犯罪类型,其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行为犯对客体的侵犯到底有何特征呢?

  由于行为犯是一种犯罪类型,因而行为犯的犯罪客体,既有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又有自己的特性。任何犯罪,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或威胁。具体说,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仅指“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犯罪所直接威胁的社会关系”。侵害,是侵犯损害的意思,即指犯罪对一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如故意撒谎人中致人死亡的结果,盗窃罪中他人对财产失去控制的结果,都属于对社会关系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威胁,是指行为对某一社会关系虽然没有造成现实的损害,但行为本身包含了“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危险犯即属于此类,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并不要求造成交通工具颠覆的实际损害,只要破坏行为有造成颠覆的可能性即可。此外,犯罪的未遂和预备都是对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而不是侵害。这里要强调的是“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并不是造成实害结果的可能性,而是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犯罪的本质是指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侵害或造成侵害的危险性,这是一切犯罪的共性。如果再进一步分析,犯罪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造成实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2.造成危险结果,如放火罪;3.行为单纯侵害了合法权益,但未能或未要求以危害结果之形式出现,如贩卖毒品或伪证罪,其中贩卖毒品罪是未能有实害结果之形式出现,伪证罪则是不要求危害结果出现;4.行为单纯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而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可能性,如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这里有必要明确结果的含义。结果在不同的层次上有不同的含义:(1)最广义的结果,即任何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或威胁都视为结果。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所指的结果就是最广义的结果,在犯罪的分类上,最广义的结果没有意义,也不是本文所称的危害结果。(2)中间意义上的结果,即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之和。实害结果就是对合法权益的现实损害,并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如故意杀人罪之死亡结果即为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就是指有发生实害结果的危险,虽然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并未以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3)狭义的结果,即实害结果。一般地说,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隔离的对行为对象的损害或威胁。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一,必须后于危害行为出现;其二,危害结果必须通过行为对象体现出来。由于并非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对象,因此并非任何犯罪都有危害结果。如伪造货币罪,由于没有犯罪对象,因而该罪构成要件不要求有危害结果(注:应注意的是伪造的货币并非犯罪对象,而是犯罪所生之物。犯罪对象必须先于犯罪行为而存在,并体现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其三,危害结果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但必须有相应的时空存在方式。由于“危险结果是具体危险行为引起的另一现象,它是在行为之后出现的客观事实情况,自有其时间和空间的存在形式”,因而危险结果也属于危害结果。

  可以认为,对于实害犯的客体来说,不是仅仅威胁到合法权益,而是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且这种侵害须造成有形的物质结果,这种有形的物质结果,是对合法权益侵害的物化,属于有的刑法学者所指称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行为的逻辑结果”(注:不过要说明的是,该论者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有逻辑结果,这是笔者不赞同的。论者实际上是把危害结果作广义的解释,从而使得危害结果失去了通常的含义,这样会导致危害结果在刑法上变成一个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概念。因此,本文所说的逻辑结果,是指行为产生的体现客体性质的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与论者的逻辑结果并非同一含义,逻辑结果的范围大于实害结果。本文只是借用论者所提出的这一概念)。这就是结果犯的本质特征。在结果犯中,物化的危害结果必须体现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性质。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体现了故意杀人罪所侵害的客体——人的生命权,诈骗罪中他人财产受损的结果体现了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他人的财产权。这里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都体现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性质,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死亡结果就没有体现非法拘禁罪所侵害的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实害犯的结果应有特别的限制,即必须是体现本罪犯罪客体属性的物化结果。

  至于危险犯的客体特征,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说:“结果犯所预期之结果。有属于实害者,有属于危险者……,前者,系以侵害法益为其处罚之依据,即以现实的侵害一定的法益为其构成要件……,后者,则以发生一定法益之危险为其处罚之依据,并不以现实发生法益之侵害为要件,仅以侵害法益危险之意欲,并致发生一定法益之危险,其犯罪即告完成。”依此论,危险犯的客体是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犯罪未遂可能也有危险结果。比如,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就有发生一定法益侵害之危险,从而,大部分的未遂犯都属于危险犯。笔者认为,危险结果是发生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而不是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其外延大于发生实害结果的危险,如强奸罪之未遂,并非有实害结果出现的危险,而是法益被侵害的危险。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未遂犯,是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而对于危险犯,则是发生实害结果的危险。由于危险犯本可以造成体现犯罪客体的实害结果,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构成却不要求物化的实害结果的出现,故可以认为危险犯只是对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而没有造成现实的损害即侵害,但是这种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存在着转化成体现犯罪本质的物化结果的可能性,此即危险犯客体侵犯的特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为犯和举动犯区别有哪些相关内容。行为犯和举动犯最大的区别,就是行为犯是以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举动犯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就完成犯罪的既遂。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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