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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怎么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3 14:25:26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也是在不断的提高,很多住在内陆地区的人,也可以吃到很多的水产品了。所以水产品业高速发展,就导致了一部分不法分子的出现,选择利用不法的方式捕捞水产品。那么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怎么判刑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也是在不断的提高,很多住在内陆地区的人,也可以吃到很多的水产品了。所以水产品业高速发展,就导致了一部分不法分子的出现,选择利用不法的方式捕捞水产品。那么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怎么判刑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以上这些就是小编整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怎么判刑的内容,合法的捕捞水产品,赚取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想要通过不法的手段去谋取非法利益,那么就是很不可取的了。更多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您做出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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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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