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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可以减刑吗,死缓减刑期限是多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2 18:41:11 人浏览

导读:

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是刑罚制度的最高刑,我国对于人的生命权给予极大的重视和谨慎,那么关于死缓制度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死缓可以减刑吗,死缓减刑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是刑罚制度的最高刑,我国对于人的生命权给予极大的重视和谨慎,那么关于死缓制度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死缓可以减刑吗,死缓减刑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死缓可以减刑吗,死缓减刑期限是多久?

  死缓是指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一种制度。死缓制度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最初产生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期,由于当时我国没有刑法,这只是刑事政策,当初死缓仅适用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死缓制度,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时,保留了死缓制度,并做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死缓适用范围。

  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及死缓减刑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的出台,弥补了上述不足,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做出了较完善的规定,该规定积极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制度落实,《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二、什么是死缓制度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党中央总结实施死缓政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死缓作为一项刑罚制度被正式规定在国家法令中,开始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悔改表现的严重的贪污、盗窃犯罪分子,并最终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并发展。 从最初的一项政策到被写进基本法律,死缓制度的良性功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因而,长期以来,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马克昌先生总结死缓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 尽管如此,深入到刑法学和刑罚学理论的实质,我们便会发现,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清晰地凸显出来,死缓制度本质属性仍需明晰地确认。

  、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

  从程序上说,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

  从具体执行上说,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死缓制度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死缓、概念以及执行机关。关于死缓可以减刑吗,死缓减刑期限是多久?,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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