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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12:21:36 人浏览

导读:

自古以来我国都有完整的刑法典,只是在中国古代常常出现民刑不分家的情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那么刑法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自古以来我国都有完整的刑法典,只是在中国古代常常出现民刑不分家的情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那么刑法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刑法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有哪些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反省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明显证据不构成犯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机关。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刑法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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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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