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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电子卷宗的刑事案件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18:19:49 人浏览

导读:

检察院于2015年12月底公布《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新规全文,明确了应当建立电子卷宗的刑事案件范围,新规规定应当制作电子卷宗的刑事范围主要包括六类,譬如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

  检察院于2015年12月底公布《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新规全文,明确了应当建立电子卷宗的刑事案件范围,新规规定应当制作电子卷宗的刑事范围主要包括六类,譬如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第六条明确规定:

  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一)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三)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四)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扩大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等材料后,应当参照电子卷宗的制作要求,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文书卷宗区。

  电子卷宗的生成方式:

  1、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

  2、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3、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制作电子卷宗依法追究刑责的情形

  1、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灭失的;

  3、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4、将存储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5、丢失电子卷宗设施、设备的;(六)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的电子卷宗信息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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