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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幼罪”是否并不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19:49: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最高法意见表态认为应该可以废除嫖宿幼女罪,那么嫖宿幼女罪的这个罪名与及强奸罪之间存在着怎么样的一个共同点呢?嫖宿幼女罪是否判罪较轻,给了男人一个法律的后门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详细...

  核心内容:最高法意见表态认为应该可以废除嫖宿幼女罪,那么嫖宿幼女罪的这个罪名与及强奸罪之间存在着怎么样的一个共同点呢?嫖宿幼女罪是否判罪较轻,给了男人一个法律的后门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详细探讨。

  从量刑上看,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于是不少人认为“这是个法律空子”,甚至有人说“这法律是为男人设的”。

  但是,嫖幼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只有3年。而且,强奸罪一般也只能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加重情节”下,才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且,嫖幼过程中一般为犯罪者与被害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以强奸罪中“强奸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无法作用在自愿性行为中。

  强奸罪中第二个加重情节是“强奸多人”,如果和多个幼女无交易发生性行为,实际刑罚幅度应为10-15年(数罪并罚),而如果和多个幼女嫖宿,则可以判10-20年(数罪并罚)。

  强奸罪中第三个加重情节是“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很难想象幼女会在公共场所做交易。

  强奸罪中第四个加重情节是“二人以上轮奸”,在实际判例中,即便轮奸幼女也很少能判超过15年的刑期,与嫖幼罪加重处罚的刑期相同。

  强奸罪中第五个加重情节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由于自愿性行为一般不会发生严重后果,所以一旦发生,均可认定为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事实上的同意,可认定为强奸罪。即便行为开始时的确得到被害人同意,但在行为过程中面对被害人极端痛苦依然持续奸淫,其行为已经由嫖幼转化为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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