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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一男子运输假烟2295条被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9 22:10:55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江西宜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运输2295条假烟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提起公诉。2011年2月13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方某和一名叫阿明的男子受老板跳蚤指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BG389(经查证系假牌,车系

  近日,江西宜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运输2295条假烟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提起公诉。

  2011年2月13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方某和一名叫“阿明”的男子受老板“跳蚤”指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BG389(经查证系假牌,车系老板提供)丰田面包车,在福建省云霄县火田镇一个村子口装载2295条假的84mm白沙精品假卷烟后,从漳州北上高速公路运往湖南长沙。老板“跳蚤”在出发时给方某和“阿明” 3500元现金作为过路费、油费等开销,同时许诺方某将货送至长沙后再给1000元作为报酬。2011年2月14日6时50分许,方某和“阿明”驾车行至宜春收费站时,被沪瑞高速交警查获,方某和“阿明”弃车逃跑。2011年4月福建警方将方某抓获,并将其移送至宜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鉴定,方某运输的假卷烟价值总值人民币165240元。

  方某明知是伪劣卷烟仍为他人进行运输,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所以,虽然方某并未生产或销售假烟,但其为他人运输假烟,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遂以此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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