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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04:19: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关于审判相关的家庭案件的时候总会遇上种种的问题与麻烦,那么我们可以如何处理呢?法院遇上的这些麻烦是否会可以有办法迎刃而解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家庭暴力由来已久,古今中外

  核心内容: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关于审判相关的家庭案件的时候总会遇上种种的问题与麻烦,那么我们可以如何处理呢?法院遇上的这些麻烦是否会可以有办法迎刃而解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家庭暴力由来已久,古今中外社会都存在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以人为本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别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人的关注。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大概在30%以上,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而且有上升趋势。家庭暴力问题已从“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私性问题转化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由于家庭暴力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又似乎总是夹杂和纠缠着太多的社会因素,所以,给我们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中带来很大的难题。

  一是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里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行为。在这里首先需要我们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很多人认为因为在这里讨论家庭暴力是从刑事学角度上来看家庭暴力的问题,那么这里所指的家庭成员当然就仅仅指刑事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了,这样看问题好象很有道理,但是如果这样认为,那么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之外的其它亲属之间的发生暴力行为就不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了,这样家庭暴力的范围就仅仅在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行为。这样来定义家庭成员是不全面的,很明显不利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既然从刑法近亲属来定义家庭暴力主体范围过小,那么扩大到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就可以了,这样就可以把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样来确定家庭成员的范围还是不行的,因为现在社会上除了民法意义的近亲属常常居住在一起外,还是一类特殊的人,就是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他们也是常常居住在一起的,所以,如果单从法律意义的近亲属来定义家庭成员话,就肯定要从行政法意义的近亲属关系来确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因此,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应限定为共同生活的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有抚养和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暴力法律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些对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新《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对在实施家暴,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并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当受害人到派出所反映时,民警往往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拒绝干预,或轻描淡写地对受害人予以劝慰。所以由于没有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并且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实施办法,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所以,对家庭暴力真正具有惩罚意义的法律法规就只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二部法律法规了,然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实也没有就家庭暴力行为的惩罚作出具体针对性的规定,只是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刑法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犯罪主要有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就是在这几个罪名中,犯罪主体只家庭成员的也只有虐待罪,其他的犯罪主体都一般主体,也就是说这些罪名并不是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只是家庭暴力行为按照一般犯罪来处罚。也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造成的后果达到治安处罚和刑法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伤害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是证据认定难。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证据认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原因主要在下面二个方面。首先,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到“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束缚及担心被抛弃的恐惧心理,在遭到暴力后,忍气吞声,试图用容忍、屈从来换取施暴人行为的收敛,没有报案或去有关机构进行验伤等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其次,家庭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一般无第二人在场,外人无从知晓。诉讼中,当受害人请求了解情况的邻居出庭作证的,邻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拒绝出庭,因而造成当事人在法庭举证难。

  这样,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即使有证据也是直接证据非常少,绝大多数为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少有直接证据,如载明施暴人、受害人的出警记录、载有被告承认殴打原告的询问笔录。主要为间接证据,如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等。由于直接证据非常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家庭暴力行为存在的事实难以查证。如果施暴人不承认,当事人难以取证,证据难以认证,所以当事人被施以家庭暴力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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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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