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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现象不容忽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8:15:2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来,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刑事案件“私了”现象比较突出。据调查,“私了”案件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其案件种类主要集中于强奸、流氓、人身伤害等类型。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进行私自处理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仅无效,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了

近日来,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刑事案件“私了”现象比较突出。据调查,“私了”案件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其案件种类主要集中于强奸、流氓、人身伤害等类型。

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进行私自处理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仅无效,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隐患。这一现象的出现和延续,阻碍了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私了”集中高发二大类案件。

1.强奸、流氓类案件。李某初中毕业后,终日游手好闲。一日,见张家痴呆女儿一人在家,顿生邪念,将女孩强暴。张家人抓住李某欲扭送至派出所。李某苦苦哀求:“乡里乡亲的,就饶了我这回吧,再说这事传出去,你女儿名声也不好听。” 张家虽憎恨李某,但碍于面子和名誉,在村干部见证下与李某达成了赔偿张女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协议,以为这样做两全其美。岂料,事物向相反方向发展,李某更加肆无忌惮地纠缠张女。李某最后由群众检举落入法网。

2.人身伤害类案件。唐某与同村陈某因小事起纠纷,陈某把唐某打成重伤后欲将此事“私了”。在村长的主持下,双方签下协定,陈某赔偿唐家医疗费等共5500元,双方均不得反悔,不得上告。双方签字后,村长也在上面签了字,水到渠成地“快审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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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了”案件的受害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社会关系单纯。这些同犯罪分子“私了”的受害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极少数人;而初中、小学和文盲占多数人;其中很多人小学、初中根本就未读完,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不强。他们在遇到亲情、个人利益和法律相碰撞的时候,往往选择了亲情和个人利益。如即便是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了,一些受害人也会千方百计隐瞒真相,使得“私了”能够得逞。

(三)“私了”中间人搀杂基层村干部。

“私了”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与受害人同镇、同村,住家的地理位置邻近。再而,犯罪分子多为青年人或丧偶的老年人,考虑到这一点,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村干部或中间人充当“和事老”,抱着“袖筒里的火袖筒里灭”的态度出面调解,不讲原则地“送法上门”。如因争地皮,于某半个月前将陈某打成重伤。事后,于某曾拿两千元钱给对方看病。经协商,于某同意再赔偿一万元,陈某允诺签协议不去公安机关报案。但于某担心,陈某拿了钱再去报案,便请来村干部和村里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担当“见证人”,以“化干戈为玉帛”。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部分基层村干部为谋取政绩,担心报案太多会影响考评,往往打着“村丑不可外扬”的幌子,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内部解决”。

(四)“私了”现象遗患无穷。

1.政法机关办案难度增大。由于“私了”干扰,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机,使犯罪分子不能尽快被抓获归案,有时还会因为相隔时间久远,致使一些关键的犯罪证据灭失,给案件的最终定性造成很大困难,使犯罪分子在被政法机关讯问时,百般抵赖,拒不认罪。

2.“私了”缺乏履行的强制性,无救济性。刑事案件结案后,是由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刑罚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救济途径的,如:上诉、申诉、请求检察院抗诉等。但是,“私了”的方式却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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