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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剖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7:55:06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摘要]农村留守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家庭教育缺位或失当、学校德育工作滞后或缺失、农村不良环境的催化和青少年时期的个性特征致使他们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这一问题近年来已呈严重化发展趋势,而社会未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为此,应加强对农村留守少年

  [内容摘要]农村留守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家庭教育缺位或失当、学校德育工作滞后或缺失、农村不良环境的催化和青少年时期的个性特征致使他们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这一问题近年来已呈严重化发展趋势,而社会未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为此,应加强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找出其存在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让农村留守少年健康成长。

  伴随我国农村进入转型期,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少年”。留守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词汇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现阶段主要指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广大留守在农村得不到正常结构家庭抚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他们因为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生活上缺乏关照,精神上缺乏关怀,学习上缺乏管理,加之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其可塑性大、自制力差、缺乏成人适当的约束和科学的引导,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造成农村家庭、社会的不和谐,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隐患。

  一、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现状分析

  留守少年由于受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制约,其犯罪特点与成年人犯罪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1、经历少、涉世浅,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是为了实施报复;抢劫、盗窃财物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案情较为简单。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采取简单的作案方式,临时起意的犯罪多,有预谋的犯罪少。如顺手牵羊式的盗窃,多为临时起意犯罪,智能性的犯罪如诈骗犯罪较少出现。在财产性犯罪中,未成年人往往出于享受而临时起意的较多,而且作案所获取的财物数额较小。

  未成年人犯罪时随意性较大,还体现在作案时较少考虑后果。由于未成年人受自身因素的制约,他们幼稚单纯,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往往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罪过心理不明显,因而主观恶性较小。

  2、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

  农村留守少年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少管教和呵护,经常逃学、四处游荡。他们在强烈的物欲或其他欲望的刺激下,很容易误入歧途而犯罪。公安部门的调查表明,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已有相当数量,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因厌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这些人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有的甚至只要求雇主“管吃饭”就满足了。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如近年重庆城区街头盛行的小扒手,就是一群从新疆等地流入又被不法分子操纵的失学少年。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仍继续上升,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一直在70%-75%左右,个别地方高达80%,其中,少年犯增加到了13.8%,出现了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3、团伙化、组织化特征明显

  具有不良行为的留守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只得浪迹街头。他们长期纠缠在一起,经常三个一群、五个一伙地聚在一起抽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其中往往有一个号召力强的“老大”,遇到比其弱小的人,就上前欺负,或自己同伙中有人被欺负,就会结伙为其“出气”,从而形成一定的团伙,并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情节成立帮派组织,有的还有比较严密的内部组织和管理,一旦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以团伙群体的形式出现,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这种行为特点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密切相关。一方面具有独立倾向,要脱离家长、学校的束缚,另一方面又在经济、生活和能力上不能自立,于是在“志趣相投”的同龄人中结成帮伙,以显神气,一旦有人成头起事或被教唆,就容易越轨。

  4、以侵害财产为目的的物欲性案件居多

  这是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由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城乡差别和贫富差异逐渐拉大,相对于城镇,农村的经济较为落后,信息较为闭塞,而大多青少年往往不甘于落后别人,羡慕那些条件好的同龄人,模仿他们的吃、穿、玩、乐,去享受超越自己经济条件的物质生活,并把这样的生活作为自己向别人炫耀的资本,这样就极容易引起青少年相互攀比,虚荣心日益膨胀,从而养成贪图享受、不学无术的习惯。许多留守少年就是从小偷、小摸进而构成盗窃犯罪的。

  5、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倾向高,暴力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留守少年暴力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激情性犯罪占的比重较大。犯罪人在犯罪时往往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当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对事态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心理态度,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满足争强好胜的心理。青少年犯罪的激情性、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但由于其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具有较大的冲动性,因而导致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入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引发犯罪。

  二、留守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1、家庭教育的断裂或缺位

  从家庭来看,留守少年的教育问题,与其家长和监护人教育意识薄弱和教育方式不当有密切关系。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本应该责无旁贷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但现在却让留守少年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孤儿或单亲孩子。留守少年家庭监管缺位,学校也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使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据有关材料表明,历年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有近20%左右为留守少年。这就使得留守少年发展权受到很大的制约,导致他们心智发展不健全或者走上邪路。

  (1)农民工在增加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page]

  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农民离开土地到城市务工谋生。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也希望给下一代成长提供更充裕的经济支持。但在外出务工与子女就学、教育之间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绝大多数农民没有认识到教育是最大的投资,而认为其是最大的负担。外出务工的家长整日忙于打工,没有时间与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交往、兴趣的关注就更少了。长期与父母分离使他们在生理与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消极情绪一直困扰着孩子,使他们变得自卑、沉默、悲观、孤僻,或表现出任性、暴躁、极端的性格。

  (2)监护人责任不明,精力不够,教育不力

  临时监护人不管是祖辈,还是其他亲朋好友,都将其临时监护责任理解为让孩子们吃饱穿暖、不出事。重养轻教、重身体轻心理,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特别是祖辈教育孩子由于观念和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身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同时,这些祖辈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他们中文盲率超过70%,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卫生教育,严重影响留守少年的受教育状况。

  2、学校教育的片面性

  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大部分学校依然是只关注学生的分数,这在农村学校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农村留守少年由于家庭管教较少,因此多在成绩上较差,由此造成学校对他们多是批评、责备,甚至是放任不管,从而使留守少年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学。留守少年若脱离了学校教育则更加有了时间和空间赌博、上网,甚至是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打架斗殴等,这样使他们处在了更加危险的境况中。

  由于农村学校条件大多比较艰苦,缺乏必要的师资、器材等对学生进行心理、法制教育等。留守少年在家庭中得不到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在学校里也无法弥补,教育的片面性阻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由此导致的留守少年素质的片面性也增加了他们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思想,也同样极大地冲击着农村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有些农村青少年以往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一旦接触到网络世界,很快为之痴迷,难以自拔。由于农村留守少年缺乏监护人的监督、管教,而校园周围的一些非法网吧、游戏厅遍布,客观上也为其中的一部分人提供了偏离正轨、走向犯罪的温床。

  4、留守少年的心理健康偏离正常轨迹

  留守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对自身变化、人际交往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理解与认识,他们需要倾诉的渠道,也需要有人能够告诉他们怎样正确对待这些问题。家人在这方面应该起到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但由于父母在外,留在家里的其他亲属无暇顾及他们的情绪变化,使得留守少年缺少了起码的与父母交流的机会。这种情绪的长期积累,对于留守少年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父母在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对疏远,亲子关系发生了消极变化,这对留守少年心理的健康成长会产生不利影响。双亲关爱缺位导致留守少年孤独感增强。隔代监护型和亲友代管的孩子,教育管理方法比较简单,孩子思想波动且出现心理障碍时,不懂得及时沟通,常常使留守少年缺乏心理慰藉而产生较强的孤单感、内向、孤独、怕事、软弱、寡言、少语、不合群、抑郁自卑、甚至有愤世嫉俗的心理、留守少年极易出现性格孤僻和无助、自卑、封闭、逆反的心理,使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发展变异,身心健康扭曲。

  由于留守少年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心理和性格方面的障碍,其行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他律为主的阶段,行为也更容易越轨、变形。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儿童和监护人之间关系特殊,只要不犯大错,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一般都采取认可和放任态度。因此,常有迟到、旷课、逃学、说谎打架、欺负同学等行为。并且易于被利用,和一些不良青年厮混,偷鸡摸狗甚至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从而构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1、要将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与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结合起来,有效控制留守少年数量的增长。

  农民工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留守少年问题就是代价之一。当前,我国正在从低成本时代走向高成本时代,随着东南沿海生产成本的大幅上升,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将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这将对农民工的流向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在经历了30年的外出流动之后,农民工的回流创业趋势也日益显现。许多农民工在外打工开阔了眼界,学会了本领,拥有了资本,接受了现代城市中创业观念的熏陶,具有饱满的创业激情,其中的一部分已经成为精英农民工返回农村。政府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引导这两种趋势,中西部要做好产业转移的承接工作,要以县城为中心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同时制定合理的政策,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与回乡创业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少年数量。

  2、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的优势,发挥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是青少年获得生活经验和各种知识的重要场所,在校期间是他们养成正确的思想道德品行的重要时期,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农村的中小学,特别是留守少年集中的学校必须转变教育观念,抛弃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对于留守少年,学校应加以特别的照顾,要及时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给他们以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关怀。要丰富留守少年的课外生活,而且通过活动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学校要关注留守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要调整课程设置,增设心理课程,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条件允许的学校应配备心理辅导老师,以便对留守少年及时疏导教育。学校应充分利用假期、或春节家长回家的时机,召开留守少年家长会,与家长交流,使学校内外对孩子的影响产生合力效应。[page]

  3、创新留守少年的管理模式,通过多种途径弥补留守少年家庭教育的缺失。

  各街道及社区可对留守少年的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改变监护人“重养轻教”的现象,营造留守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当前,一些地方在留守少年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比如,完善寄宿制中小学、创办托管中心、建立“代理家长”制度等等。要针对留守少年对家庭亲情、精神抚慰的渴求这一特点,有针对性地搭建各种平台,满足他们精神上的需要。实施辖区行政负责人对留守少年管护责任制,并列入乡村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对于保护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养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沟通学校与家庭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这是家庭、学校之外的另一种与孩子们互动的关系,同时也起到了一种沟通家庭、学校与孩子们之间关系的桥梁作用。

  4、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保护乡村留守少年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留守少年是乡村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缺少父母关爱监护和社会有效监护、关心等情况下,更多地暴露在不良社会环境中,使得原本薄弱的学校教育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大打折扣,从而造成社会化过程扭曲,应通过法律援助手段依法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这些法律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法规、公约,切实动员社会力量维护乡村留守少年权益,保护其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5、政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有效的司法预防,净化社会环境

  当前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不再是一方净土。盗窃、抢劫、贩毒、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不良现象在农村都有存在和发展,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少年非常不利,因此要给留守少年一个安宁环境,就必须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并对留守少年生活的村庄及学校附近的黑恶势力,违规网吧等进行治理,对侵害留守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使农村留守少年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留守少年的法制观念,可以成立青少年维权中心和青少年法制学校,及时开展违法青少年矫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各乡镇开办青少年法制班,落实专门民警担任法制老师,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为辖区留守少年上法律课;强化对“空壳”式家庭的管理,减少违法犯罪青少年漏管失控。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工作体系。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扰学校、学生的案件和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遵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对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同时,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留守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并对后进留守少年、轻微违法犯罪的留守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参考文献:

  [1]赵胜营.《农村留守学生犯罪问题研究》.当代法学论坛.2006,(2):36.

  [2]李庆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上海教育研究,2002,(9):39

  [3]宋振远,陈晔华,熊润频.《留守儿童亟待摆脱“三缺”困境》.中国青年报,2007,4,5(1)

  [4]吕绍清.《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中国妇运》.2006年6月

  [5]叶敬忠詹姆斯·莫瑞,《关注留守儿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延伸阅读: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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