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需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导读:
綦江县法院 代贞奎
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欠缺是产生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信用制度,银行、法院、工商虽掌握了部分企业、个人的信用资料,但相关系统互不链接,信息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公开化程度不高,有的工商机关试着建立公司、企业信用体系,但对个人尚属空白,作为法院而言,亦未作好建立系统信用制度的准备,缺乏相对固定的公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平台,作为银行,掌握的市场主体资信更少,从保护客户利益角度出发,亦不敢也不愿透露客户的资信状况。这导致市场主体在交易前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一部分被执行人也敢于规避法院的执行,有意逃债赖帐。因此,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是破解法院“执行难”的一个必要举措。
一、加强全民族信用意识的教育,提高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特征,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活动,“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对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无疑将十分重大的作用。
二、要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信用才能有效地实现。因此,必须加强信用立法,建立一整套个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查询、保护与失信主体的惩戒等信用法制体制。建立使“失信者”代价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让不讲诚信的人受到惩罚,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给予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和个人较优惠的存、贷利率,以及给予信用等级高的公司、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等。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首先,在国家未建立信用制度前,法院应积极作好相关准备工作。建立信用体系,必然要弄准信用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以防资信与主体的错位,在我国,企业重名的现象很少见,但人名重名却很多,这对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很不利。每个人出生后上户口时就会获得一个身份证号码,而且在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前,各地公安机关对身份证错号、重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是比较准确的、一般也不发生变化,裁判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自然人)和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有利于今后的信用体系建设。其次,各级法院应建立互联网站,在网站上设立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的信息平台,将这些当事人欠债的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在互联网上动态公示,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构成威慑,减少潜在当事人的交易风险。当事人履行完毕的及时予以删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成本低,效率高,便于公众查阅,效果将更好。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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