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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再认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7:17:58 人浏览

导读:

大足县法院副院长何肖川一、正确认识庭审庭审的认识,大家都有直观的感受,因此,不做具体的解释,我个人认为就是一种利用公开、透明的方式组织引导当事人充分阐明观点,查明事实,解决法律问题和实体的活动,是保证和展示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活动,因此应该强调对庭

大足县法院副院长 何肖川


一、正确认识庭审
庭审的认识,大家都有直观的感受,因此,不做具体的解释,我个人认为就是一种利用公开、透明的方式组织引导当事人充分阐明观点,查明事实,解决法律问题和实体的活动,是保证和展示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活动,因此应该强调对庭审的正确认识,排除不良观念,如认为庭开得好不好与案件质量无关,程序是否正当,只要实体判决正确照样没有影响,或者利用审判改革探索之机,任意扩大或缩小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认识庭审的重要性和强化庭审功能的现实性,是法院在整个案件处理中始终处于一种公开公正的状态,避免从外在表现的不当而引发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一些误解和矛盾,影响和谐和案件处理效果。
二、庭审的作用究竟是什么
1、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
程序公正就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审判程序法,坚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效参与和法官中立裁判原则,并使裁判结果从审判活动中及时合理产生的一种状态,其实质就是追求一种过程合法。具体而言,就是平等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平等地告知诉讼风险、平等地设定举证期限、平等地进行证据交换、审理中,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举示证据、进行质证、充分阐述观点等程序法中赋予当事人必须的各种程序和条件成就、平等适度的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释明和组织调解。
2、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
法官通过庭审的公开性、庭审的平等性,正确组织诉辩、举证质证、认证和调查,使整个审理和认定在庭审中得以实现,因其高度的透明,不仅使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形成透明,更让当事各方在透明中明理明法,从而为法院作出最终结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有可能判决结果即实体处理存在问题,但因其公开平等使当事人得以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判决结论,减少当事人与法官的误会冲突。维护法律意义的严肃性
3、具有展示法官风采,树立法院形象的作用
庭审不仅是一种审清案件的作用,也是展示法官能力的一个重要舞台,法官的很多能力都在这个庭审活动中得到了发挥,简而言之就是一种庭审驾驭能力的发挥,即驾驭指挥能力、应变控制能力、归纳概括和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评议裁判能力等。法官通过在庭审活动中的精彩表现,使当事人能够品味到法官的业务修养和审判经验,从而得到当事人的信服,进而树立了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比如在法庭上精神焕发,评析恰当,处理庭审中的新问题干练精确,那么当事人自然就因肯定你的能力而尊重法院,反之,则会感觉法官如此,单位也好不了多少,产生会给我公正会给我保护的疑惑,自然损害法院的形象了。
4、宣传教育功能
包括通过审判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得以正确评价和选择,也包括通过庭审活动,让旁听群众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以及怎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正确认识法院的裁判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法院的严肃性。
5、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三、评判庭审成功的标准
1、程序公正,完成了程序法所规定的所有活动,切实体现了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如要向当事人宣读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诉、辩,组织举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权、申请调解的权利或组织调解如离婚案件就必须要进行调解。
问题:程序完美,实体处理有问题算不算庭审成功(个人认为应该算,原因在于庭审活动具有独立性,实体处理带有相对性,因时、因理解、因判断标准、因价值去向、因法律规定等带有不确定性,查明事实仅应是一种诉讼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的复制)。
2、查明案件事实
查明事实既是庭审必须达到的目的,也是评价庭审的重要标志,查明案件事实必须通过庭审来完成,通过完成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即通过诉辩、举证质证认证和法庭调查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两个错误倾向,即庭前定论开庭仅是纯粹的走过场,从而导致法官在庭上代当事人陈述或调查,另一种做法是一味追求所谓的什么事情都在庭上解决而不做庭前必要的准备,如熟悉案情,初步了解当事人讼争的焦点,从而导致法官在庭上处于被动审判的地位和混乱的局面。
3、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即驾驭指挥能力、应变控制能力、归纳概括和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评议裁判能力等,要求组织筹划庭审活动层次分明,张弛有度,重点突出、庭审控制、引导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有度,既要保证审理的顺利开展,更要对庭审中出现的意外情况能得到及时处理及时回归审判主题,既要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又要注意正确引导当事人抓住主题和提高效率,既要避免在庭审活动中出现偏向性意见和作法,又要注意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法律的弱势群体在诉讼中因不懂、不会诉讼而人为影响其权利的保护,如正确的释明和引导,释明权的行使,应该建立在确实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就需要做必要的释明,让当事人思考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以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但这种释明应该是简洁、清楚的,而不是含混而细致的,因为实质上行使释明权是为了更好的平等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减少讼累,但是如果在行使释明权时不注意把握度,那么必然在程序上存在干预当事人自由的行使处分权和间接地帮助一方当事人去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比如某庭有这么一件案件,原告以借条为由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了抗辩理由为不是现金借款关系,而是为他人代为偿付欠款,并提供了大量证人,情况显示被告的抗辩理由存在的可能性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不改变其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那么就存在因法律关系的基础不存在而败诉的风险,作为法院应该对原告释明,但经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其观点,经再次审理后,法院应该就可以直接判决,但不知什么原因,法院又开了第三次庭,在这次庭审中原告改变了观点,问题来了,现在被告提出,法院只能按原告的诉请和理由决定案件的结果,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开庭,一定要等到原告改变观点后才结论,从这个案例来看,说实话,不止当事人有意见,可能我们也会产生一种疑惑,虽然作为法官可能更多的思考要把案件审清,达到客观真实,但这里面就有一个度的问题,一个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的能力问题,又如当事人提起了诉讼而被告并不作诉讼时效答辩,那么法官就不应当以释明或引导的方式去引导当事人做诉讼时效方面的答辩,如果这样做了,就使我们的释明或引导变了味,人为的制造一种不公正的幻觉。
既要善于和敢于进行案件小结和当庭认证、当庭评议、当庭宣判,又要注意缜密、严谨和对法律适用的熟练与准确,避免因认定不准而影响案件的处理,如对某证据的认定,如果存在把握不准,就不要认定,可当庭作出这样的评析:某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存在争议,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基于此,为保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得到客观公正的评判和采信,本庭不当庭进行认证,待休庭后进行充分分析后再作结论,因为要求当庭认证并不绝对排斥对争议证据的评判。
4、形象公正
中立的形象,在庭审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地位,不偏不畸,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意见,规范第27―32条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端庄的形象,仪表端庄,着装整齐,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注意形体语言的习惯形成。
规范的形象使当事人信任你尊重你进而服从你,这包括用语的规范,不仅要求用语文明,还要注重用语的严谨和公正,如在组织调解时的用语,在法庭调查时的用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本来在是张三致伤还是李四致伤上还存在极大争议,那么你在向原告(受害人)调查时,就一定不要这样问:张三打你时是用什么东西打伤你的,这样仿佛法官就已经认定了张三已经存在了致伤的事实,只是核实用什么东西致伤的问题了,而应该这样调查:就你认为是张三打伤了你,那么他是用什么打伤你的,这样不就变成了法官是在用原告的认为在作核实)不仅要求要用法律术语来阐释相关法律关系和问题,还要注意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适应,做到既体现法官语言,如在庭审中应该严肃,而不能与当事人进行说笑或拉家常似的,(如不称原被告,而称呼其职务等)又能通俗易懂,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社会生活状况,适当选择在当地通用的说法来转达法律规定的意思,保证当事人能在知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和选择保护自己权利的走向。
作为抛砖引玉,以上是我对庭审的认识和思考,目的是让大家重视庭审、提高庭审质量,观点如有不妥,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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