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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6:20:11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思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从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以及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五个方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思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从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以及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五个方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作为我们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冲突加剧而引发的纠纷大量诉诸人民法院,因不服裁判而涉诉信访的人数也大幅攀升,群体性事件呈逾演逾烈之势,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稳定。正确处理好涉诉信访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落实,关系到法院的社会形象以及党群关系,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好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本文拟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关键在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形成较大规模的越级上访、现场冲突,有的冲击党政机关,有的堵塞交通要道,甚至出现打、砸等过激行为,造成机关不能正常办公、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群众不能正常生活,直接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做好涉诉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是当前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关键。

  江北区作为国有老工业基地之一,大城市和大农村并存,区情特殊,情况复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农村改革、城市建设等矛盾更加突出,给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压力。通过调查分析,目前我区涉诉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兼并等引发的涉诉群体性事件,如今年我院受理的华新食品厂、西南制药一厂系列“双解”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就曾多次冲击机关、堵塞交通;二是城市房地产纠纷案件,如今年我院受理的系列“两证”办理案件,以及涉及“尉蓝世纪”、“崭新花园”等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三是“四久工程”案件,如去年以来,我院先后受理华音、新科、宏泰、千禧年、天文台大厦等“四久工程”案件。在案件处理中,一些当事人就多次向市人大、市高院等部门反映;四是涉及旧城改造、农村土地征用案件,如我院受理的系列涉及观音桥商圈建设、江北城拆迁以及唐家沱农地征用等案件;五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如受理的涉及民江工贸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等。这些案件集中表现为现时社会变革时期的利益冲突,不仅涉案人数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且社会矛盾突出尖锐,如处理稍有不慎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必须强化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群体性事件发生:

   (一)事前防范。 处置涉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首要工作就是做好主动排查和积极预防。一是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将处置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强化工作的责任意识;二是完善排查机制。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按照抓早抓了的原则,针对具体案件提前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确保能依法及时果断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三是加强处置联动。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主动争取领导,形成处置合力。

   (二)责任落实 。涉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求做到“四个必须”,即在预防和处置工作过程中,领导必须到位,督查必须有力,措施必须严密,责任必须落实。同时,对没有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一定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临场有序。 审理、执行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与司法为民并重的指导思想。一是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调研,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开、透明;二是讲求工作方法。强调多做调解工作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尽量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处置要果断。对审理和执行工作中出现的不法事件,一定要慎用警力和戒具,有理有节采取稳妥、果断地处置措施,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稳妥善后。 一方面,坚持做好判后答疑和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服工作。另一方面,畅通上诉申诉渠道,充分满足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争取正确的舆论导向。强调情、理、法结合,做到案结事了,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重点在于认真处理涉诉上访疑难案件。

  通过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疑难案件,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各级政法机关缠诉缠访问题,是一项事关人民利益、社会稳定、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形象的一件大事。因此,要将当前开展的集中处理涉诉上访问题工作列入法院工作的重点,通过迅速解决一批突出的上访案件,坚决遏制涉诉上访大量增多的势头,恢复正常的上访秩序,探索建立处理涉诉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逐步推动处理涉诉上访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一)认真排查,建立档案。 重点围绕重复上访、集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全面梳理和彻底排查,在全面掌握上访人员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专门上访老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老户基本情况、审理裁判情况、申诉理由、复查处理结论、服判息诉情况、申诉人上访期间的思想动态等,为下一步开展集中处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耐心接谈,申诉听证 耐心做好来访者接谈工作,及时举行申诉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增强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努力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三)认真甄别,作好结论。 经过认真复查,由承办人对每一件案件的基本事实及裁判结果,上访反映的问题,前期处理的情况以及接谈和甄别情况及时作出结论,并写出书面甄别报告。

  [page] (四)有的放矢,深入“下访”。 深入街道、社区、单位、信访以及申诉复查等部门,全面了解上访者的思想动态,会同上访人员的家人及单位领导,共同做好上访人员的教育、化解和稳控工作,努力做到“上访不扩大,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

   (五)严格规范,层报结案 严格按照重庆市高院《关于处理涉诉上访疑难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对涉诉上访疑难案件逐案写出了结案报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层报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审查结案,并根据个案情况进一步做好后续教育、管理工作。

  我院通过落实“五步工作法”,截止目前,排查的7件疑难案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理,且未出现新的上访疑难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核心在于加强法院信访工作制度化建设。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涉诉信访数量持续居高,分析其中原因,除少数个别案件确因法院自身原因存在裁判不当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上访、申诉不规范 一方面,由于能够启动复查主体的多元化,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反复上访申诉或控告,从而形成重复复查。另一方面,有的申诉则因管辖界限不清,法院间互相推诿,又形成谁都有权管但谁都不管的局面。

   (二)信访网络体系不健全。 信访量持续居高与重复信访有很大关系,反映了信访者要求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落实和处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庞大的信访工作队伍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

   (三)个别部门推卸责任。 一些部门过分强调“属地原则”,将本应由自己解决的信访推给法院,由于法院的处理手段极为有限,进一步加大了法院信访工作的难度。

  (四)对滥用权利行为缺乏有效处理。 部分当事人不按照正常程序申诉上访,而是就同一问题到处缠访,甚至闹访,往往是达不到个人目的誓不罢休,对这部分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有力的处理措施,不仅助长了违法上访行为,而且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深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将集中处理突出问题与继续完善落实经常性信访工作机制相结合,健全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为此,就加强和改进法院信访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信访工作理念。 一是要树立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观念。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法院信访工作,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树立“大信访”的理念。法院各部门都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法院信访工作。三是要树立申诉信访是诉讼行为的理念。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大问题大解决,小问题小解决,没问题不解决,坚决控制无理上访,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正当的信访问题中。四是要树立信访工作也是审判工作的理念。通过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及时处理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信访,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申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健全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要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立责任明确、各司其职的信访工作制度;二是要合理地配备信访人员,加强信访队伍建设;三要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包括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等各个环节,通过动态管理,在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四是实行信访案件讨论制。对重大信访、老上访户信访,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讨论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五是建立完善与信访工作配套的各项制度,如建立信访工作考核通报制度、信访信息月报和跟踪督办制度、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办、协办制度、完善院长(庭长)接待制度等。

   (三)加强信访制度建设。 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法院信访工作司法解释,明确信访工作性质、范围、职能、信访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当事人。与此同时,应健全完善再审诉讼制度,包括再审事由的审查、再审程序的提起,再审主体的确定、再审期限的规定,再审被驳回后的权利再救济等。通过规范信访工作,畅通申诉渠道,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人民法院只有增强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努力提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才能积极妥善地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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