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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行听证的调查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6:19:22 人浏览

导读:

北碚区法院刘能新随着执行工作的日益繁重,上级法院及各监督部门对执行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严格的考核目标,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的倍加关注,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效如何成为人们对法院工作评价的聚焦点。执行工作中确定听证程序是规范执行工作秩序、

  北碚区法院 刘能新

  随着执行工作的日益繁重,上级法院及各监督部门对执行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严格的考核目标,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的倍加关注,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效如何成为人们对法院工作评价的聚焦点。执行工作中确定听证程序是规范执行工作秩序、公正执法、避免执行工作失误的重要措施。执行听证程序的提出,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法律规定并不具体规范,为了解决现实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操作方法和机构保障成为目前执行工作中迫切要求解决的课题。通过对执行听证案件的审查和收集执行听证中的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具体

  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现状,执行中的异议是引起听证的主要诱因。从过去的做法来看,异议一般是由承办案件的执行员进行审查答复或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答复,虽然也解决了大量的执行异议,但随着强调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不断深入,由执行员既执行案件又审查异议,或由审判委员会对异议的材料未进行质证即进行讨论决定,明显违背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同时,是否任何执行中的异议都要进行听证,也是需要讨论明确的问题。分析执行中的异议,有以下几种: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异议,参与分配人异议,被变更追加主体人异议,第三人异议,协助执行人异议,抵押权人异议。就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只是对案外人异议和第三人异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其他异议无程序规定,既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很原则。如何在执行中解决这些问题,作如下分析意见:

  1、案外人异议和变更、追加主体的申请,应由执行听证程序来解决。

  案外人异议是民诉法第208条的明确规定,根据法条规定,对案外人的主体资格、提起异议的内容、执行异议提起的期限和执行异议提起的方式等进行审查,通过执行听证程序进行审查是比较科学的。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程序暂停,通过听证程序后裁决处理,审查的结果有三种:一是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二是异议成立,如果是强制措施错误,裁定解除强制措施返回标的物,停止执行;如果是裁判实体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三是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如申请人和案外人都提供担保的,则作出保护申请人的裁决。同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台《执行案件复议程序规则》,明确了案外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此可见,案外人异议是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变更、追加主体的异议本人认为应分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变更追加主体的裁定应通过执行听证程序后作出。变更、追加主体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以及执行规定第76条至83条的有关规定。虽然法律规定由执行机构办理变更、追加主体的事项,但如何办理,过去的做法是由执行员查清有关事实后,直接裁定变更、追加,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直接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因此,通过执行听证程序对有关事实进行质证认证,使裁决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对变更、追加主体裁定不服的异议,可通过复议程序解决。按现有法律规定,变更、追加主体裁定后,立即生效,即使有错误也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解决(最高法院法释[1998]17号司法解释)。为保证变更、追加主体的准确性,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台的《执行案件复议程序规则》,明确对被变更、追加主体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虽不是法律规定,但应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由此可见,变更、追加主体是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2、当事人异议,参与分配人异议和协助执行人异议,应由执行人员或执行合议庭负责审查处理,不需要执行听证程序来解决。此类异议,属于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根据现有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我们执行人员如何进行执行,在执行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对当事人、参与分配人提出的异议,只要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执行程序进行的,由执行人员或执行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后,必要时由庭领导进行审查,做好工作,予以答复。对协助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也应由执行人员对有关的异议及证据进行审查,实事求是的依法处理,对协助执行人不协助,或以种种借口不愿协助或拖延协助的不属于异议,属拒绝协助的行为,应按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第三人异议,按现有《执行规定》的规定,只要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15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抵押权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执行抵押财产时,按《执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提出的异议不属案外人异议,应由执行人员在审查抵押关系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在处置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前,书面通知该抵押权人,告知该财产的评估情况及拟处置的方式,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执行听证程序的操作方法

  执行听证程序的操作方法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29日下发了一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审查执行异议听证流程》的通知,就该听证流程是目前具体审查异议的操作方法。但在具体操作中,常会遇到一些新情况,特别是被执行人不到庭或拒绝到庭,执行听证程序如何进行的问题,本人通过征求上级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确定了一下方法,提出异议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的,终止听证程序,裁决驳回异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的,听证程序继续进行,应在听证程序中明确不到庭视为放弃听证中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不利的后果自行承担。

  另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听证流程只对操作的过程作出了规定,就异议提出后,如何送达异议书副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需要提出答辩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的做法是在听证前,将异议书副本连同听证的传票一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听证中围绕异议进行质证认证,使听证裁决的质量得到一定的保证。 [page]

  三、执行听证程序的机构保障

  随着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定型的做法是执行机构分为“两权制”,即执行施使权和执行裁决权,为保证执行裁决权的具体施使,在执行机构内设立了裁决组,具体负责有关异议的审查及裁决,执行听证是裁决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通过执行听证程序的贯彻落实,解决了大量的异议纠纷,对规范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体现司法公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执行听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还熟悉听证程序,对听证审查的意义理解不够,这就要求我们在不断加强宣传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及案外人理解,虽然执行听证不同于诉讼程序,但执行听证是解决执行过程中简易纠纷的最佳形式,对提高执行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今后还将在执行听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勇于实践和探索,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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