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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条竞合之逻辑形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9 10:44:12 人浏览

导读:

目录内容摘要(1)关键词(1)一、法条竞合的概念(1)二、法条竞合的逻辑形态(4)(一)概念的从属关系(4)(二)概念的交叉关系(5)(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5)三、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6)参考书目(8)内容摘要:法条竞合是基于刑事立法产生的,它具有某种客观必然性。探

  目 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1)

  二、法条竞合的逻辑形态••••••••••••••••••••••••••••••••••••••••••(4)

  (一)概念的从属关系••••••••••••••••••••••••••••••••••••••••••••(4)

  (二)概念的交叉关系••••••••••••••••••••••••••••••••••••••••••••(5)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5)

  三、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6)

  参考书目••••••••••••••••••••••••••••••••••••••••••••••••••••••••(8)

  内容摘要:

  法条竞合是基于“刑事立法”产生的,它具有某种客观必然性。探讨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准确的确定数个异质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分析形成这种逻辑关系的内在原因,从而促进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实现现代法治精神。本文拟根据现行的刑事立法,从法条竞合的概念入手,分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异质罪名概念之间(狭义法条竞合之间)所表现的逻辑形态和法律形态,以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的逻辑形态、独立竞合、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综观刑法理论界对法条竞条理论的研究,对于法条竞合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表面上符合几个构成要件,但在这些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上,仅适用其中一个,其它被排斥,结果仅构成一次构成要件的情况。”[1]P192

  2、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符合数法条之犯罪的规定,而在全体法律而言,只认为其触犯一罪名。”[2](248)

  3、有学者认为,“只有一法律条文的全部内容为它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时,为法条竞合。” [3](196)

  4、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个法律条文之间有着重复和交叉。” [4](156)

  [1].(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P192)

  [2].(台)郑健才.刑法总则[M].台湾:三民书局1985.(P248)

  [3][10].马克昌.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的竞合[J].载法学1982年第1期.(P196)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计1999.(P156)

  5、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情形。” [5](234)

  6、还有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规定不同的构成法定制裁的数个刑事法律规

  范的竞合。”

  上述关于法条竞合的概念的表述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法条竞合的某些特征,这些特征对于我们深入地研究法条竞合起到了很大的启示作用。我们认为对于法条竞合的分析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

  广义上的法条竞合应当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竞合。因为刑法总则条文之间或总则与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也会发生从属或交叉关系,也出现法条竞合。正像日本刑法学者所说的那样,“共同正犯、教+唆犯与从犯的竞合,由于三者是共犯的三种形式,它们都把参与实现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状态作为内容,从基本罪质上说,并无不同,因此要把相竞合的共犯形式所吸收。应该认为,轻的共犯形式被重的共犯形式所吸收;从属的共犯形式被独立的共犯形式所包括。所以在共同正犯同时也是教唆犯时,应作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同时也是从犯时,应作为教唆犯,而且从犯同时也是共同正犯时应作为共同正犯,应当这样分别处罚。”[6]P305

  狭义上的法条竞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异质罪名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诸种成分的竞合,即罪名竞合。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有的犯罪行为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这就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而分则条文之间的重合,有的表现为部分与整体或者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有的犯罪客观要件同其他犯罪的客观要件有着牵连关系。[7]P370例如,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即符合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

  [5].王作富.中国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P234)

  [6].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P305)

  [7].王作富.中国刑法形容[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P370)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我们认为狭义上的概念应当界定为:刑法分则所规定异质罪名概念之间,其犯罪构成的诸种要件发生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法条形态。

  法条竞合是一种法条形态,不是犯罪形态。这是我们确定法条竞合的概念的基本出发点,上述刑法学者讨论法条竞合的概念时以“犯罪人的一个行为符合……”作为界定法条竞合概念的内涵不易区分与罪数研究的界限。法条竞合反映的是刑法所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的静态涵扩,虽然个案的发生为对其研究提供了素材,但是对于法条竞合的界定,并不能把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纳入研究的视野。所以对法条竞合概念的内涵的论证应当突出其是法条形态这一根本特征。

  法条竞合发生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异质罪名概念之间,即其为分则所规定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异质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个独立的、具有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设定不同刑罚的不同罪名概念。异质并不排斥这些概念之间可能具有的相容关系。由于异质罪名概念的载体是法条,我国刑法分则对罪名的规定有一法条一个罪名,一法条数个罪名,数法条一个罪名和数法条数个罪名四种情形。我们认为,是否构成狭义上的法条竞合的判断标准是异质罪名概念之间犯罪构成诸种要件是否存在从属或交叉关系,即法条是否体现了不同的罪质特征。据此,一法条一个罪名和数法条一个罪名本身是不可能发生法条竞合的,但是上述四种类型法条之间均有可能发生法条竞合。

  狭义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是异质罪名概念犯罪构成的诸种要件发生从属或交叉,其为构成法条竞合的关键。罪名概念之间的这种逻辑关系是通过刑法明确规定的,具有逻辑性和法律性相统一的特点。法条竞合现象是法律错综规定的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犯罪都反映了该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本质特征。但是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罪与罪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上的联系,从而使刑法规定的罪名之间也必然产生相应的逻辑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罪名概念之间的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在理论上讲,不相容关系由于概念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不可能发生法条竞合现象。由于只有相容关系下的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才会产生竞合,对其深入研究对于科学立法,指导司法实践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法条竞合的逻辑形态

  狭义上的法条竞合的形态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异质罪名概念条文之间竞合形式进行分析归纳。根据法条竞合的形态,可以从逻辑层面和法律层面分为法条竞合的逻辑形态和法律形态进行研究,实现立法科学,增强司法的可操作性。法条竞合的逻辑形态反映的是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定程度上脱离具体的犯罪事实的抽象归纳。逻辑学认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指的就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世界诸种现象之间联系的反映。在形式逻辑中,概念之间有相容与不相容的关系,由于不相容概念之间不会产生竞合问题,作为法条竞合的研究对象,我们只研究相容关系中的从属与交叉关系。

  (一)概念间的从属关系

  概念间的从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只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又分为两种情况:

  1、独立竞合

  独立竞合又称作局部竞合,指异质罪名间一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在此种情况下,两个法条之间具有普通与特殊的从属关系。其发生的原因在于,外延小的罪名概念(特殊概念)由于其客体受到法条牵连关系的影响,即刑法规定中甲罪的手段可能包含乙罪的罪名,也就是说,乙罪为甲罪可能发生的条件之一。我们认为法条牵连只是法条竞合的形式,而数罪名之间的包容关系才是其内容,内容应当决定形式,所以应当肯定法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我们所主张的整体法与部分法的包容竞合关系的观点是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所得出来的结论,它比较的客观全面。

  2、包容竞合

  包容竞合是指异质罪名内涵之间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内涵小的罪名概念由于法律的规定将其涵扩在内涵大的罪名概念中,因而使其在特定条件下丧失了独立存在的意义,所以大陆法系称之为吸收关系的法条竞合。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即认为,“由于刑法对于同一个法益往往就不同阶段与不同角度加以保护、故存有数法条同时保护同一法益情状,其足以形成法条竞合现象,即一构成要件之不法内涵与罪责内涵已为另一构成要件所吸收,此即竞合条款的吸收关系。”

  [8]P273我们认为其发生原因在于犯罪行为人对结果责任的统一承担,而犯罪行为方式却具有不同的特征。只反映结果责任的罪名就被具体界定犯罪行为方式的罪名概念所包容,如抢劫罪中致人重伤的情形就是包容了故意伤害罪的适用。

  (二)概念间的交叉关系

  从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来看,交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具有交叉关系的两个概念中,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它反映了客观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特征。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两个法条交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经超出重合的范围,一般称之为偏一竟合。[9]P1403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也即交互竞合是指两个异质罪名概念之间一部分外延相交以至于发生重合。在大陆法系中将交叉竞合称之为择一关系的竞合。择一关系是指一个刑罚法规的构成要件和其他刑罚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从其立法本意而言不应当同时适用时,就只适用其中的一方。在形式上,两个法条都可以评价某种犯罪行为,但在适用上只能选择其一的情形。交互竞合在理论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说认为:“当一个法条的内容一部分为他一法条的内容之一部分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我们认为,想象竞合犯殖民地法条竞合者的性质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交叉竞合是法条竞合,是法条的现象形态,其不以犯罪的发生为转移;而想象竞合犯是一犯罪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竞合,是犯罪的现象形态。两者的联系在于:法条存在交叉竞合的逻辑关系是想象竞合犯发生的前提,想象竞合犯是法条交叉竞合的司法领域实际发生的客观表现。另外,二者实质上也并不完全相同,交叉竞合的数个罪名概念是相容的关系,而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数罪名之间可能是相容关系,也可能不是相容关系。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不管是处于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还是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在适用上都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原则为:

  1、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之所以如此,是由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

  [8].林山田.刑法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6(P273)

  [9].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P1403)

  关系决定的。普通刑法,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是在特别范围内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效力,或者仅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仅及于特定地域,或者仅及于特定犯罪。国家在普通刑法之外又制定特别刑法,是为惩治特定犯罪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其用意是将特定犯罪依特别刑法论处,从而对特定社会关系予以特殊保护。所以,行为符合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适用特别刑法,而不适用普通刑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三、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

  这时所说的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是指异质罪名概念诸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所具有的从属或交叉关系在刑法分则法律规范上的客观体现。其以犯罪构成事实为基础,反映的是不同犯罪现象之间的客观关系。剖析、界定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就要以异质罪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手段等范畴对法条竞合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进行具体地概括,可以把法条竞合的法律形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犯罪对象之间的丛书关系,对刑法岔所规定的异质罪名之间在竞合的情形的概括,主要包括: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因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而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独立出来,产生法条竞合。

  2、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由于具有从属关系而构成的法条竞合。

  3、重婚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即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其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而从重婚中独立出来,产生法条竞合。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与相关类罪产生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分则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具有典型的犯罪对象的从属性,即伪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互、有害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从一般伪劣产品中独立出来,构成异质罪名,产生法条竞合。

  5、诈骗犯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集资诈骗犯、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反映了行为人利用不同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从而从普通的诈骗独立出来。

  (二)、根据犯罪主体的从属关系,对刑法分则确定异质罪名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么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罪;徇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强令核准公司登记申请罪;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非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及出口退税罪;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因为主体特殊而从滥用职权罪中独立出来,形成法条竞合。

  2、玩忽职守罪与相关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情形。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主体具有特殊性而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形成法条竞合。

  (三)根据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包容关系,刑法岔所规定的异质罪名概念之间存在竞合的情形。例如,刑讯副供致人伤残,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由此而产生法条竞合。这主要有:

  1、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和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暴动越狱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产生的包容竞合的关系。

  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犯罪和其他一些犯罪中出现致人重伤,残废的情形时产生包容竞合的关系。

  (四)由于犯罪的目的包容(反映在犯罪形态上即目的的牵连犯)所出现的法条竞合。即强奸罪和强迫他人卖淫罪的竞合。前者的目的是对被害人非法实施性行为;后者表现为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先实施奸淫行为,迫使其卖淫就产生法条竞合,前罪为后罪所包容。

  (五)由于犯罪手段的包容(反映在犯罪形态上即手段牵连犯)所出现的法条竞合,即非法拘禁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将非法拘禁做为其他异质犯罪的手段,所以在法条之间的关系上常被其他异质罪名所包容,构成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由刑事立法产生而又服务于刑事立法,探明其表现出来的逻辑形态,究其内在的客观的逻辑关系,有助于使错综复杂的刑事立法规定有机的统一起来。希望能借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科学立法的完善性,以增强司法实践工作的可操作性。

  参考书目:

  [1].(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2].(台)郑健才.刑法总则[M].台湾:三民书局1985.

  [3][10].马克昌.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的竞合[J].载法学1982年第1期.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计1999.

  [5].王作富.中国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6].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7].王作富.中国刑法形容[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8].林山田.刑法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6

  [9].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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