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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与已适用无罪推定原则间的法律冲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9:46:03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要:本文简单阐述了羁押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⑦逮捕具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等特点,可以看出被司法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诉讼活动方面是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在刑事司法实践...

  内容提要:本文简单阐述了羁押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⑦逮捕具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等特点,可以看出被司法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诉讼活动方面是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即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实施“公开逮捕”也就是所谓的“公捕”。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身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更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保障。我曾亲身参加过司法机关组织的“公捕”处理大会,犯罪嫌疑人在武装警察的押解下由主管公安局长宣布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面对以万计数的人民群众的注目下,在被“宣布逮捕”决定的那一刻,被武警用脚下将其踢倒,再用警绳捆绑。我反对“公捕”,因为它侵犯人权、不人道。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罪犯,他们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果法院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案件由于法律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法定事由的出现,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定为无罪。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他们应当享有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在“公捕”中将受到的严重侵害,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他们已经不是好人,犯过罪。而从被公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来看,他们大多数出身社会低层,文化层次普遍不高。这里还出现一个很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司法机关从来不把那些因贪污受贿或其他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们”拉出来集体亮相,公开逮捕。我反对“公捕”,因为“公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它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已经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法律事实。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需要逮捕的或对需要继续侦查的,但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准羁押”的法定形式,虽然有利于打击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却是对人的人身自由的相对控制,也可以视为“准超期羁押”。毕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司法机关处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是对于需要逮捕或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但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改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该项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我国法律已经赋予了刑事侦查机关充分的调查取证期限,一般在法定期限内应该结案,不应该出现久拘不决的违法行为,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定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执行。但对不应适用该项强制措施的,且已经超出侦查法定期限的,理当释放。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⑧所以对该强制措施的执行,必须慎重。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而且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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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期羁押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75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如果超过法定的期限未批准逮捕的,应将被拘留的人释放或变更我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⑨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拘留而造成的超期羁押,久拘不决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这种不良局面的产生,有两个原因:(1)公安机关长期受着“有罪推定”理论和本系统办“铁案”的思想的影响,使许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不把案件拿下誓不罢休”。(2)公安机关管理着看守所,这就为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便利”,因为公安机关抓了人,自己就有权关押,然而羁押过程根本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去监督,都由公安机关说了算。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要求我国必须统一对羁押司法权的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法律对逮捕的期限并未作特别的明确规定,这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从理论上讲不应该再发案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从理论上讲不应该再发生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但也正是我国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时间太过于宽容,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低下,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不断发泛滥。我认为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是一种不人道、违反人权保障原则的违法行为,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超期羁押、超期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我想:超期羁押案件会越来越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更是对保障人权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只限于一般公民,而更应该适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这种特殊群体,相对而言,他们的权利保障更显急迫与重要。人权是人这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公民平等保障。我国政府在1991年国务院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报告中指出“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予以保障。”1998年,我国政府又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在国际上公开为中国人权许诺。为了切实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履行人权保障的义务,我国又将无罪推定原则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得到适用,肯定了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的信念,更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仍应当格外防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然违反这一原则的各种法律现象。

  我国新修正的《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促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更好的得到适用和对人权的充分保障!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

  ③刑事诉讼法学/史殿国主编。—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9第105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⑦刑事诉讼法学/史殿国主编。—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9第141页;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75条;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

  参考资料:

  ①中国司法制度/张绍彦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

  ②法学概论/陈光中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③犯罪学教程/解玉敏主编,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12

  ④新编刑法学/张全仁主编,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⑤刑事诉讼法学/史殿国主编,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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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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