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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并索要赌债如何定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23:51:4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被告人王××、薛××以及

  [案情]

  被告人王××、薛××以及丁××(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的钱财。2007年3月24日,王××、丁××把李××骗到某宾馆,采用偷牌等方式,让李××输了自带人民币5000元,再以王×ד担保”的方式,让李××不断向在旁围观的孙××(另案处理)借钱,至次日凌晨4时许,李××一人输了人民币40万元。而后,王××等人轮流看守已睡觉的李××,并商定等李××醒后,由与之不熟悉的孙××、薛××追还赌债,索债方式由其决定。当日上午10时许,薛××以要求孙××还所谓“煤矿资源费”为借口,转而向李××要钱,并与孙××一道殴打李××,抱着李××从宾馆房间窗户准备往外扔,威逼其还赌债。李被迫电话联系借款。当日17时许,王××等人强行把李××带至某酒店,并安排专人在酒店看守李××。后丁××等人又把李××转移到某党校宾馆,并不断威逼李××找其亲戚朋友还赌债。2007年3月26日上午,李××通过成都的朋友从银行转帐借到人民币1万元。李××被看守的两男青年押着,从建设银行卡上取出人民币9900元,交给该男青年。当日13时许,薛××赶到宾馆,向丁××等人提议释放李××。当日15时许,李××被释放。事后,王××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薛××分得赃款人民币5200元。

  [审判]

  一审:被告人王××、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预谋以打假牌骗被害人参赌的方式赢被害人的钱财,在赌博过程中以偷底牌等方式,直接左右输赢结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威逼被害人当场交出所谓的赌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审:被告人王××、薛××等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参赌金额达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薛××等人为索要赌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两级法院对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并索要赌债的定性分歧较大,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界定诈骗罪与赌博罪,以及如何界定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

  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以及采用威胁的手段索取赌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竞合,被告人王××、薛××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赌博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法学理论主张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与该法学理论相悖,故应当认定被告人王××、薛××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抢劫罪。

  二审法院的观点是, 尽管一审法院的观点符合刑法理论精神,但是,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王安定、薛登辉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非法拘禁罪。认定的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薛××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一是从各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考察,其就是以赌博活动为赢利目的,遂共谋设计赌局圈套引诱他人参赌,并商定以打假牌的方式控制牌局骗取他人钱财。二是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积极参与了赌博行为。一方面被告人设计赌局圈套引诱被害人参赌,另一方面被害人也自愿加入参赌,在身上现金输完的情况下,主动借钱仍然要加入赌博,其并没有放弃参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三是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打假牌的欺诈伎俩,控制赌局的输赢,但是,赌博本身就有一定的欺诈性,赌博与欺诈往往交织在一起。为了使赢钱的概率更大,被告人在赌博过程中夹杂一些骗术,使用作弊的行为控制输赢结果,并不改变其行为整体的赌博性质,仍然构成赌博罪。四是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3月12日《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对于行为人以赢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8号《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涉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王安定、薛登辉等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特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按赌博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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