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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客户保险费如何定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23:08:29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犯罪嫌疑人唐某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的保险代理员,2004年3月31日,唐某代表保险公司为客户陈某某办理了国寿鸿泰分红保险,收取保险费14000元。之后,陈某某向唐某提出增加保险受益人,唐某假意答应,随即便以陈某某的名义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案情:犯罪嫌疑人唐某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的保险代理员,2004年3月31日,唐某代表保险公司为客户陈某某办理了国寿鸿泰分红保险,收取保险费14000元。之后,陈某某向唐某提出增加保险受益人,唐某假意答应,随即便以陈某某的名义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申请保单挂失,取得补发保险单,然后又伪造陈某某的授权委托书,以陈某某的名义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并于2004年6月2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将陈某某的保险费13160元(保险费14000元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领出,占为己有。2009年4月1日,陈某某持鸿泰保险合同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办理给付业务,致使唐某案发。案发后,唐某所获赃款被全部追回并发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唐某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的保险代理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客户退保事实,是利用了其销售保险单及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职务便利,可以认定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构成诈骗罪,唐某伪造授权委托书虚构退保事实,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代理员中业务员的职责包括寻找客户、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及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而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职责又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等。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保险代理人有代客户经手退保险费的职权,因此,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首先,本案中唐某实施该犯罪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如果只是利用在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就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办案的唐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员,其职责范围为寻找客户、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及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没有经手退保费的职权,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退保除要求保户出具委托书外,还要询问保户委托事宜,唐某只是利用了在保险公司工作,熟悉退保流程而得手,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然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就不能定职务侵占罪。

  其次,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在本案中,唐某一方面利用保户要求增加保险受益人的机会,申请保单挂失,伪造退保委托书,使保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而将13160元退出占为己有;另一方面,唐某又向陈某某隐瞒了退保的真相,使保户认为保单仍然存在,非法占有了客户退保费长达5年之久。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唐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供稿:大足法院 杨卫东

  延伸阅读:诈骗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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