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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量刑规范化”正式试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20:29:18 人浏览

导读:

3月10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刘延、李庆(均为化名)涉嫌抢劫案件中,首次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经过激烈争辩,法官基于控辩双方意见,经过休庭合议、计算刑期后,当庭宣判。此举标志着济南市“量刑规范化”正式试水

  3月10日上午,山东省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刘延、李庆(均为化名)涉嫌抢劫案件中,首次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经过激烈争辩,法官基于控辩双方意见,经过休庭合议、计算刑期后,当庭宣判。

  此举标志着济南市“量刑规范化”正式试水。

   量刑由庭后提到庭上 刑期多寡双方可辩论

  该案是一件普通的抢劫案。2010年6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延、李庆预谋后在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二路某小区内,刘延持菜刀、李庆持木棍对同租住于该处的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劫取杨某现金600元、银行卡2张,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同年9月28日,刘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庆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延、李庆退赔了全部赃款。同时查明,刘延曾于2007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和往常庭审不同的是,该案在庭审中除对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外,将过去法官庭后根据审判经验量或综合估量“估堆”量刑过程提到了法庭庭审中,专门增加了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由于该被告人刘延、李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庭审的焦点很快就集中到了量刑辩论环节。

  在审判长赵晖法官的主持下,主持公诉的检察官发表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延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庆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意见后,被告人李庆(李庆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了“被害人伤情轻,所抢劫钱物少”的意见,随后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赵晖法官宣布休庭。

   计算刑期就像做数学 一分一毫都有理有据

  十几分钟的紧张合议后,重新开庭,当庭宣判。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庭依法做出“被告人刘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一审判决。

  判决结束后,审判长赵晖法官开始“判后说法”。 “被告人刘延、李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日开始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作案手段、情节一般,又是熟人作案,确定三年六个月为量刑起点。

  被告人刘延、李庆,案发后都能够全部退赃,根据《细则》‘对于抢劫等非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0%。

  被告人刘延,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距这次再次犯抢劫罪时隔仅二年,说明主观恶性较大,也没有从上一次的案件处理中吸取教训、没有取得改造的效果和目的,根据《细则》‘对累犯可视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的规定,确定增加基准刑30%。被告人刘庆当庭自愿认罪,根据《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的规定。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

  被告人李庆,虽系自首。但在公安机关电话打到家里以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细则》‘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的规定,确定减少基准刑的30%。

  随后,审判长赵晖法官列出了两个数学公式。刘延:基准刑42个月×(1+0.3-0.2-0.1)=42个月。李庆:基准刑42个月×(1-0.3-0.2)=21个月。

  在得出以上拟宣告刑的基础上,经过合议,法庭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年龄较轻,想给二被告人一个改过和重新做人的机会,故按照《细则》规定,决定在拟宣告刑的基础上减少10%。算出的结果就是法庭判决结果。

   判决更加科学、规范、透明

  据主审法官介绍,量刑过去是“用手掂”,法官掂出的重量只要离5公斤上下不差1公斤就算合格,现在则是“上秤称”,法官称出的重量,误差不超出1量,才算合格。

  由于本案比较简单,控辩双方量刑意见也相对简化,如果案情复杂,控辩双方会就被告人的刑期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现在是在总结了以前多年来的量刑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透明。

  案件的辩护律师 告诉记者,过去律师在法庭上对量刑没有发言权,被告人也没有。现在,可以在法官主持下就量刑问题与检察官展开辩论。并且由于量刑程序的独立,法官更加注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上述案件中,主审法官很明显部分采纳了自己的量刑意见。

  槐荫法院副院长关葆纯表示,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一是实现了量刑的公开、透明,法官量刑活动成为“阳光工程”。定量为主的量刑方法和公开的量刑程序,消除了社会公众对法院量刑“暗箱操作”的误解,排除了外部因素对量刑工作的干扰,保障了司法公正。二是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审判效果良好。量刑标准的统一、明确化,做到了“宽严有标准、宽严可考量”,更好地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提高了案件质量。三是实现了量刑均衡,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法官已经逐渐改变了依靠个人经验的估堆式量刑方法,更加规范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量刑方法更加科学化,量刑结果更加均衡化,大大提高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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