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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锄头砸死路人 获刑又赔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9:37:24 人浏览

导读:

日前,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陈某后悔莫及,只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贪图方便乱扔锄头,竟砸死路人,结果不但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还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6000元。陈某系兴宁市大坪镇坪

  日前,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陈某后悔莫及,只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贪图方便乱扔锄头,竟砸死路人,结果不但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还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6000元。

  陈某系兴宁市大坪镇坪洋大东村人,平时在建筑工地上做杂工。今年3月21日早上,被告人陈某像平常一样,扛着锄头与一帮工友乘坐手扶拖拉机去工地干活,在车上陈某听到有人说不用带锄头去工地,正巧手扶拖拉机经过自己家门口,陈某不假思索便拿起锄头往其家门口抛,此时曾某正好驾驶两轮摩托车经过,锄头正好砸到其头上,造成其受伤倒地,陈某见状赶忙下车将曾某送医院抢救,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曾某属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当日上午,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陈某的亲属与曾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付曾某家属人民币76000元,取得了曾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治疗并报警,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同时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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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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