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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被判缓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8:18:38 人浏览

导读:

5月16日,年满82岁的被告人刘秋元因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适用该法第十七条新增加的条款,对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首例案件。

  5月16日,年满82岁的被告人刘秋元因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适用该法第十七条新增加的条款,对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首例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秋元生于1928年7月,系桃江县武潭镇农民。她自2005年2月开始一直在家非法买卖、储存黑火药等爆炸物。2009年9月的一天下午,刘秋元的女婿薛某某(另案处理)帮刘秋元向蒋某某(已判刑)出售0.25公斤黑火药、200发发令纸及钢珠。同年11月29日,蒋某某用买来的黑火药、发令纸、钢珠装在自制的鸟铳里试枪时,将一受害人射伤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而案发。公安机关从刘秋元家中搜查出黑火药样物40.8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秋元多次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且储存的爆炸物品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但案发时,被告人刘秋元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新增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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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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