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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律师作为 当事人反告律师遭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8:03:14 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刑法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服务关系中,委托人应当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尽可能亲自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和调解活动,第一时间对关乎自身利益的事实或证据进行认可或否定,并应当注重保留书面证据;受委托方应当尽心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做违反法律规定的绝对性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公开、透明化代理,在使委托人充分了解案情的同时塑造自身沉稳、诚信的良好形象,也为法律服务行业营造良好的代理氛围。

  江苏一法院就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因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委托无锡某法律服务所的过某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过某没有履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在未向其做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就撤回了对被告之一的起诉,并在调解阶段采用“不签字就拿不到补偿款”等方式蒙骗不识字的原告,从而诱使原告在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上签字,造成了原告仅得到5000元补偿、放弃其他所有赔偿主张的严重后果。

  被告则认为自己的代理行为合法、合理,原告本人参与了当初案件的庭审和调解,在明知调解内容的前提下签字认可并已经领取了相关补偿款,自己的一切代理行为都是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而为的,不存在任何蒙骗、诱导原告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自己主张受到蒙骗、诱导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有效举证,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参与了案件的调解,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签字认可,在原告无法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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