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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7:08:24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杨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42

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4日11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四平路、国定路口,将《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3本计150份出售给成林,得款人民币500元。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成林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获的赃款及发票照片,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酌情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150份及赃款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敏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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