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导读:
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4日11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四平路、国定路口,将《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3本计150份出售给成林,得款人民币500元。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成林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获的赃款及发票照片,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酌情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150份及赃款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敏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斯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