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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0:57:28 人浏览

导读:

原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崇贤,男,41岁(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学文化,个体室内设计,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仰德大道一段12巷1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于1999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0年

原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崇贤,男,41岁(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学文化,个体室内设计,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仰德大道一段12巷1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于1999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日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姆(TRAN.TOMTUNG),男,34岁(1966年8月24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持用037190485 号美国护照),大学文化,美国丰田汽车公司职员,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汉布市海曼街2017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于1999年12月12日被羁押, 200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才杰,男,51岁(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持有E-831828号葡萄牙护照),初中文化,澳门有口福酒家经理,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关前后街37号A座5层;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于1999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于二000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14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崇贤、汤姆、杨才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崇贤及辩护人谢日声、上诉人汤姆及指定辩护人陈雅楠、上诉人杨才杰及辩护人赵华到庭参加诉讼。受本院聘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研究生吴海雯担任英语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廖美莲担任粤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9年12月12日9时许,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等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内,由杨崇贤利用向他人所借的3张首都机场贵宾VIP卡将陈登松 (男,25岁,福建省连江市人)、林尚耀(男,28岁,福建省长乐市人)送至该机场候机厅内,后汤姆、杨才杰二人使用各自的护照等登机手续进入国际候机厅。后将各自所办理的前往美利坚合众国、英国的机票、登机牌与陈登松、林尚耀所佩戴VIP贵宾卡交换,陈登松乘UA852航班出境到达日本转机时,被日本警方查获,将陈登松于12月13日晚遣返中国北京;林尚耀在当日欲乘CA937航班飞机前往英国时及护送其出境的杨崇贤、汤姆、杨才杰被当场抓获。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许明堂、胡莹曼、陈登松、林尚耀的证言,首都国际机场警卫科原始借贵宾通行证VIP卡的登记记录、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在案发现场收缴的3张首都机场贵宾通行证VIP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明传电报及工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边防检查总站遣返审查所护照鉴别证明、渔阳饭店临时住宿登记表、北京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业务处工作说明、中国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运行部旅客购票信息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的供述等。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杨崇贤、汤姆、杨才杰为牟取非法利益,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并积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依法惩处。故认定杨崇贤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汤姆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汤姆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附加驱逐出境;杨才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随案移送的证物机票、登机牌予以没收。

  杨崇贤上诉提出,其没有积极参与犯罪,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意见,杨崇贤是受他人指使协助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没有以赢利为目的,其犯罪手段一般,又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汤姆上诉提出,其受骗才进行了犯罪行为,不懂中国法律,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意见,汤姆在本案中未起主要作用,应定为从犯,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杨才杰上诉提出,原判与事实不符。其辩护人意见,一审判决认定杨才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才杰对偷渡一案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没有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原判对其有罪的认定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审判决认定杨崇贤、汤姆、杨才杰所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2月12日9时许,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等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内,由杨崇贤利用向他人所借的3张首都机场贵宾VIP卡将陈登松、林尚耀送至该机场候机厅内,后汤姆、杨才杰二人使用各自的护照等登机手续进入国际候机厅,将各自所办理的前往美国、英国的机票、登机牌与陈登松、林尚耀所佩戴VIP贵宾卡交换,陈登松乘UA852航班出境到达日本转机时,被日本警方查获,将陈登松于12月13日晚遣返中国北京;林尚耀在当日欲乘CA937航班飞机前往英国时及护送其出境的杨崇贤、汤姆、杨才杰被当场抓获的事实是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许明堂证言证实,其与杨崇贤在1999年5月份因养鸽子相识。1999年12月11日晚8点多钟,杨崇贤给其打电话提出明天借1张 VIP卡送朋友,第二天9点前其借了1张VIP卡送给杨崇贤时,杨又提出还需2张卡,说还有2个朋友来送同一个人,其又去警卫科又借了2张卡,把3张 VIP卡交给了杨崇贤。

  2、证人胡莹曼证言证实,1999年12月12日8点55分时,许明堂先后2次来到警卫科借了3张VIP卡,许明堂说送朋友用。

  3、证人陈登松证言证实,通过其母亲的朋友介绍认识了能办理出国手续的“阿强”等人,约定事成后付其5万美金。12月11日在“阿强”的安排下,由汤姆带领其去北京,住国际饭店720房(与林尚耀住在一起)。次日8时阿强向其要了1.5万元人民币押金,又租2辆出租车带其到首都机场,由杨崇贤带其到候机厅、登机口上飞机。上飞机后发现阿强给其护照是汤唐同的名字,不是自己的名字,到日本被警方扣留并遣返回国。[page]

  4、证人林尚耀证言证实,1999年初通过“阿强”交人民币5千元定金就可以到英国伦敦,约定事成后家里再付人民币24万元。“阿强”12月 10日通知其11日到京,晚上同福建人(陈登松)住一个房间,12日早“阿强”租两辆出租车,其与杨崇贤、陈登松乘坐一辆,另一辆“阿强”、汤姆等人乘坐,到机场后杨崇贤给我们一人一张贵宾卡,把我们带进候机厅。后杨才杰到候机厅内把机票和登机牌给了杨崇贤,杨便把机票、登机牌给了其。然后杨崇贤又把贵宾卡给了汤姆和杨才杰,并带他们出去。后杨崇贤带警察把其抓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国际机场警卫科原始借贵宾通行证VIP卡的登记记录证实,许明堂于1999年12月12日8点50分借了3张VIP卡,卡号为9929、9938、990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在案发现场收缴的杨崇贤、汤姆、杨才杰使用的首都机场贵宾通行证VIP卡(卡号为9929、9938、9905)证实,该三张VIP卡是从杨崇贤、杨才杰、汤姆三人身上收缴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明传电报证实,1999年12月12日监护队工作人员在通道执勤时发现杨崇贤、杨才杰、汤姆佩带 VIP通行证从工作人员通道出来,被我站阻留,并通过杨崇贤带领找到候机厅内仍候机的林尚耀,后将4人一并留滞审查。另证实,12月13日晚,另一偷渡分子出境转机到日本,被日本警方查获,遣返回京的经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出具工作说明证实,1999年12月13日勤务总值班室接到航空公司通知:12月12日乘UA852 航班出境的福建旅客持伪假护照被日本警方查获,晚乘UA853航班21时50分退回,退回人员汤唐同,经讯问,该人真名叫陈登松,所使用机票、登机牌系汤姆办理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遣返审查所护照鉴别证明证实,汤唐同持用黑龙江省发中国因私普通护照(NO:143112472)资料、出境验证章等都系伪造。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渔阳饭店临时住宿登记表证实,杨才杰等人住宿是用回乡证以冯俊彪的名字办理的住宿手续,住宿时间为1999年12月11日,房间号为1423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业务处工作说明证实,杨才杰在1999年12月12日上午10时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M078242600号)通过我站5号出境检查通道,办理了乘坐CA937航班出境边防检查手续。

  12、中国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运行部旅客购票信息记录证实,旅客杨才杰(IEONG/CHOIKIT)购买了1999年12月12日国航CA937航班北京至伦敦的机票,当日未登机。

  13、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杨才杰的机票及登机牌是从福建人林尚耀身上收缴的。

  14、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1999年12月12日在首都机场将杨崇贤、汤姆、杨才杰抓获。

  15、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杨崇贤上诉所提其没有积极参与犯罪,原判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所提杨崇贤是受他人指使协助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没有以赢利为目的,其犯罪手段一般,又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一节,经查,上诉人杨崇贤在同案人张依强以每送一人偷渡出境就给付其1000美元的利诱下,即同意帮助张依强实施运送他人出境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杨崇贤不仅在事前向首都机场工作人员借VIP贵宾卡,同时还积极实施了换登机牌、带同案犯人出入机场出入境通道等行为,杨崇贤的上述行为均有多名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其本人供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杨崇贤积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量刑适当。

  汤姆上诉所提其是受骗,不懂中国法律,原判量刑过重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汤姆在本案中未起主要作用,应定为从犯,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一节,经查,上诉人汤姆违反中国法律,积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现有多名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其本人供述等在案佐证,汤姆是在明知的情况下,积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杨才杰上诉所提原判与事实不符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杨才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才杰对偷渡一案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没有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原判对其有罪的认定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一节,经查,上诉人杨才杰在他人出资请其去英国旅游的物质利诱下,即同意了帮助运送他人偷越中国国境,在犯罪过程中,杨才杰不仅用自己的护照为偷渡人员办理了出境手续,而且还主动将自己的出境手续及登机牌提供给偷渡人员使用,其在主观上明知系帮助运送他人偷越中国国境,在客观上实施了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杨才杰的上述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故杨才杰犯罪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崇贤、汤姆、杨才杰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并积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杨崇贤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汤姆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杨才杰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均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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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董源官,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小学文化,系美国纽约市金华餐厅业主,住美国纽约市唐人街96号(国内住福建省连江县头镇秦川大队溪边村)。因本案于1999年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page]

  辩护人谢长华,福州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凡,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起字第9901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源官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199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源官及其辩护人谢长华、王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源官于1999年1月受人指使,负责将他人非法从本市运送出境。同年1月22日晚,董源官带偷渡人员郑启华从福州飞抵本市,会同分别到达本市的偷渡人员叶增明、江文玲及参与运送的徐俊杰,罗应东、黄德明等,投宿于冠生园酒家。1月23日晨,董源官在冠生园酒家703房对偷渡人员称:这次偷渡如果谁被抓,不能供出他人,否则是会遭黑社会报复,董将署名为李国华而照片为郑启华的变造的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及上海至香港的飞机票交给郑。上午九时许,被告人与偷渡人员同至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由郑启华、叶增明、江文玲等持变造的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及机票办理了前往香港航班的登机牌,同时徐俊杰、罗应东、黄德明等则办理了前往日本东京的航班登机牌。之后,被告人指使叶增明、徐俊杰分别收齐偷渡人员和徐、罗、黄的登机牌后,在候机大厅洗手间内互相交换,致使偷渡人员登上了飞往日本东京的飞机,后被边防检查人员查获。指控上述犯罪的证据有偷渡人员郑启华、叶增明、江文玲的有关证言;徐俊杰、罗应东、黄德明的有关证言;边防检查人员艾某某、庄某某、谢某某的有关证言;有关的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董源官的供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源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董源官在庭审中,否认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但又提出如触犯法律,请求从宽处罚,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只系一人,又系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源官受他人指使,将福建省居民非法从本市运送出境至日本再转机赴美国。1999年1月22日晚,董源官带偷渡人员郑启华 (另处处理)从福州至上海,与先期到达本市的偷渡人员叶增明、江文玲(均另行处理)等及参与运送偷越国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徐俊杰、罗应东、黄德明(均另行处理),投宿于本市冠生园酒家。次日晨,董源官在冠生园酒家关照偷渡人员,如被抓不能供出他人等。当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与上述偷渡人员同至上海虹桥国际机场,郑启华持董源官给予的化名为李国华的变造的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及上海至香港的飞机票,叶增明、江文玲等分别持化名为周志恩、周丽娟变造的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及机票,办理了前往香港的KA803航班登机牌,与此同时,香港居民徐俊杰、罗应东、黄德明等则办理前往日本东京的 UA838航班登机牌。嗣后,董源官授意叶增明、徐俊杰分别收齐偷渡人员和上述香港居民的登机牌,并在候机大厅洗手间内互换登机牌。当偷渡者郑启华、叶增明、江文玲等登上飞往日本东京的UA838航班飞机时,被边防检查人员查获。经侦查将被告人董源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院向本院提供并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的偷渡者郑启华、叶增明等人关于受被告人指使持变造的假证件欲偷越国境等经过的陈述;证人徐俊杰、罗应东、黄德明等人关于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经过的陈述;证人艾某某、庄某某、谢某某等人关于跟踪被告人及将其抓获经过的证言;有关的书证及上海市公安局对偷渡人员所持港澳同胞回乡证真伪所作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这些证据证明了检察院指控董源官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源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应按本条款规定的予以处罚。检察院所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董源官否认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辩解,经查董源官不仅为他人提供虚假证件且为他人授意调换登机牌等以达到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运送只为一人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源官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月23日起至1999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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