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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珍贵林木罪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0:35:15 人浏览

导读:

被告人蒋远贵,男,生于1949年5月24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相样镇高堰村7社,任该社社长。因本案于2001年2月19日被拘留,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盐亭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大林,盐亭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

  被告人蒋远贵,男,生于1949年5月24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相样镇高堰村7社,任该社社长。因本案于2001年2月19日被拘留,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盐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大林,盐亭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字(2001)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远贵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于200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远贵及其辩护人李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2月4日,被告人蒋远贵为解决本社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未办得任何有效的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本社村民上山砍倒树龄均在100年以上的柏树4棵清被接报的森林公安科干警制止。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从为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且情节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蒋远贵供认指控属实。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远贵砍树卖钱的目的是为集体,且不知晓砍古树要犯法,林业部门未起到监砍作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请求从轻、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4日,被告人蒋远贵为解决本社修公路和准备低压线改造的资金问题,决定出售本社集体所有的树龄均在100年以上的大柏树6根,并与买主赵正生商定以每根400元的价格出售,后被告人蒋远贵在经本社大部分户主签字同意后,于2001年2月11日,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本社村民10余人上山砍树,共砍倒柏树4根,树龄均在100年以上,计活立木蓄积5.347立方米,另两根柏树因森林公安科干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制止而未被砍伐。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柏木年龄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审理中,被告人蒋远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远贵明知被采伐的柏树树龄均在100年以上,在未办得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采伐古柏4根,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树”,第二条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二立方米以上的等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被告人蒋远贵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远贵砍树是为集体利益、认罪态度好是事实,但不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属酌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蒋远贵不知道砍古树的行为是犯法的,林业部门未起到监护作用的意见既不是法定情节,又不是酌定情节,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实际,为维护农村稳定,对被告人蒋远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远贵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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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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