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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作坊销售伪劣口罩,疫情状态下能加重处罚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09:18:05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两院的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疫情的灾害期间,销售伪劣防护产品的,是一定要依法加重处罚的。近日义乌检察院公诉了一起销售伪劣口罩的刑事案件,而对于在疫情状态中,趁机发国难财的,势必要承担法律的最强处罚。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义乌一作坊销售伪劣口罩,疫情状态下能加重处罚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根据两院的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疫情的灾害期间,销售伪劣防护产品的,是一定要依法加重处罚的。近日义乌检察院公诉了一起销售伪劣口罩的刑事案件,而对于在疫情状态中,趁机发国难财的,势必要承担法律的最强处罚。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义乌一作坊销售伪劣口罩,疫情状态下能加重处罚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义乌一作坊销售伪劣口罩,疫情状态下能加重处罚吗?

  销售伪劣口罩的具体情况:

  在警方1月27日刑拘4名犯罪嫌疑人后,1月28日义乌市检察院对该案开展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明确后续侦查方向。1月30日,义乌市公安局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邵某娟、毛某娟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同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根据检察机关介绍,犯罪嫌疑人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娟先后两次分别从田某某(男,黑龙江人,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涉案口罩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娟(女,浙江义乌人),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后犯罪嫌疑人毛某娟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

  最核心一点是,通过源头跟踪,侦查机关已将该批售出的劣质仿冒“3M”口罩全部截留并查扣。

  法律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邵某娟、毛某娟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将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关于在疫情情况中违法的问题咨询

  问题一: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构成什么罪名?最高能判几年?、

  法律回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题二:在疫情情况下,进行造谣传谣的人,怎么进行处罚?

  法律回复: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在当前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较为突出,行为人多是通过互联网或者利用手机短信息传播谣言,由于受众较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较大。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所谓“恐怖信息”,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等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义乌一作坊销售伪劣口罩,疫情状态下能加重处罚吗的相关知识内容了,在当前疫情发生的特殊情况下,每个人对于自己的所做出的行为都应该小心谨慎,才能够避免自己不会承担法律的制裁。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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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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