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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相对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7:47:24 人浏览

导读:

【论文摘要】摘要:应当从功能角度来给定罪情节和抢劫罪的主体资格及其他犯罪构成条件,但14周岁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发挥了定罪功能。量刑时,14周岁的事实还要作为量刑情节再次被进行量刑评价,从而认定...

  【论文摘要】

  摘要:应当从功能角度来给定罪情节和抢劫罪的主体资格及其他犯罪构成条件,但14周岁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发挥了定罪功能。量刑时,14周岁的事实还要作为量刑情节再次被进行量刑评价,从而认定其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于此,同一事实即刚满14周岁的主体情节被评价了两次(按照批评者的观点),但恐怕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该情节应该被评价两次,当然评价的标准和意义并不相同。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目的进行评价恰恰是人类思维有别于其他生物的特征所在,在不同学科领域对同一事物的评价存在这种区别,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部基于不同的任务也是如此。

  再次,一般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在个别情况下也会发挥定罪功能而成为定罪情节。一般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发挥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但影响刑罚程度增减到一定极致便会影响到刑罚的有无,而行为取得犯罪的含义恰恰是通过刑罚而取得的。这种情况出现在行为本身的定罪情节尚不足以明确地确定行为是否是犯罪的情况下,即处于犯罪临界点的行为。比如前文提到的盗窃数额并没有达到定罪数额,但盗窃款项是被害人的救命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有可能因为严重后果这一量刑情节而使得该盗窃行为被作为犯罪处理。

  尽管德国刑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已经是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标志的情况,不答应加以考虑”。德国学者也指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包含了某人受规定的量刑范围处罚的最低的前提条件。因此,以某一个构成要件要素被实现为由加重处罚,是不符合逻辑的。行为人的态度恰恰是立法者试图预防的情况,这一情况同样不能构成加重处罚事由。但是,该学者同时指出困难在于必须确定,何等情况构成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最低标准”,因此,在量刑时不需要非凡加以考虑。因为一方面单纯具备“法定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并不应构成加重处罚事由,另一方面不容怀疑的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征(例如在第263条情况下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在第223条a情况下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很可能对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确定量刑中立的“通常犯罪情形”时,判例是以犯罪学探究的经验为准的,但一个新的判决则表现出这样的倾向摘要:只是将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最低的前提条件纳入禁止双重评价范畴,甚至将这些时常出现的行为方式作为加重处罚事由来利用。[11

  正是因为定罪和量刑情节存在相互转换性,同一情节既可能发挥定罪又可能发挥量刑功能,以及一般情况下作为量刑的事实在个案中也可能成为定罪情节,我们才说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具有相对性的概念,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只有具体案件中的归属,对其进行抽象意义上的分类是很难界定出某一情节究竟是定罪还是量刑情节的。这种分类方法不若其它分类方法那样,可以将常见的情节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归类,比如行为手段一定是属于客观方面情节,但假如不结合具体个案的其它因素,我们难以认定行为手段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既然难以进行明确的分类归属还要进行分类的意义何在呢,私以为,分类的意义正是为了说明定罪和量刑情节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两者相互转化。是为了提示司法者在实践中不应该先入为主地将定罪和量刑情节截然分开,或者认为对同一情节只能做一次评价。

  参考文献

  [1李翔.《情节犯探究》,上海摘要: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2赵廷光.“刑法情节新论”,《检察理论探究》(总第21期),第44页.

  [3兴良主编.《刑事司法探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北京摘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8页.和此概念基本相同的还有蒋明摘要:《量刑情节探究》,北京摘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8页.

  [4同上注,第36页.

  [5胡云腾.“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西南政法学院硕士论文,1986年,第19-20页.

  [6李洁.“定罪量刑情节若干新问题探究”,《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期,第16-17页.

  [7顾肖荣,吕继贵主编.《量刑的原理和操作》,上海摘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转引自胡学相摘要:《量刑的基本理论探究》,武汉摘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8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探究》,武汉摘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9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探究”,《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第11页.

  [10李洁.“定罪量刑情节若干新问题探究”,《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期,第18页.认可这种观点的还有陈建清摘要:“犯罪情节概析”,《嘉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23页.

  [11[德耶赛克,魏根特,着.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北京摘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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