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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归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21:00:48 人浏览

导读:

数罪并罚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

  数罪并罚

  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食盐问题司法解释)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二罪并罚。

  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0、为实施其他犯罪(如为了盗窃则一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11、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2、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3、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6、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7、受贿又渎职的,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数罪并罚。

  法定从重

  1、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危害国家安全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3、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5、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武器罪的量刑)的规定从重处罚。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失职罪(非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168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8、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9、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非结果加重,只是从重情节),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0、猥亵儿童的,依照猥亵妇女的规定从重处罚。

  1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非法拘禁)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4、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15、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丢失的,并罚)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16、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20、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2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2、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3、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5、娱乐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便利条件,犯组织、强迫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26、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7、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战时从重处罚。

  29、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0、索贿的从重处罚

  31、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2、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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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重从重(包括择一罪从重)

  1、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伪造公文),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骗购外汇的规定从重处罚。

  3、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的规定从重处罚。

  5、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7、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8、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9、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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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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