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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21 21:32:41 人浏览

导读: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叫累犯,而累犯中又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但是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分,在我们的现存法律中到底是如何区分?那么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下面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叫累犯,而累犯中又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但是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分,在我们的现存法律中到底是如何区分?那么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下面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可见特殊累犯对于社会国家危害更大,国家对于其处罚以及管制力度更大。

  二、特殊累犯受的处罚怎样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三、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累犯不适用缓刑制度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在再犯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整合关于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希望为您带来帮助。我国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在法律的审判下,没有任何犯罪分子能够逃脱,犯罪之后应当改过自新,特殊累犯大多从重处罚。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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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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