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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判缓刑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08:05:2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对于明明知道犯罪行为然而仍然要去实施的行为是不能够轻易得到原谅的。这是对社会和他人的再一次伤害,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累犯判缓刑是怎样?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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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累犯判缓刑是怎样

  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要更加高,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那累犯怎么才能判缓刑?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二、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能否构成累犯

  对此问题理论上形成两种不同的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持肯定说学者认为,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为:

  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缓刑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单独存在。缓刑不是有期徒刑有条件的暂不执行,而是通过宣告缓刑来替代有期徒刑的执行。所谓刑罚的执行,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具体运用。如果因为犯罪分子未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就认定他没有被执行过刑事处罚的话,就等于否认了缓刑具有刑罚的性质,否认了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缓刑的考验期满”也并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的执行完毕。

  2、从我国刑罚的目的来看,认为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能够成累犯的观点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违背。刑法规定累犯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于那些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的人,应认定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累犯其他条件的,则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否则,就会放纵罪犯。

  3、根据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实际执行的刑罚。所谓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表明现行法律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人加大了处罚的力度。相比之下,现行法律对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人未规定必须从重处罚,二者在从重处罚问题上轻重不均。

  (二)持否定说学者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为:

  我国刑法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因此,把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同于刑罚的执行与法律规定不符。刑罚的执行只能是刑罚的实际执行,既然刑罚被缓期执行,则意味着刑罚没有被执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接受考察,并不能说是在接受刑罚处罚,执行刑罚对缓刑犯来说仅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三、缓刑应符合哪些条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累犯判缓刑是怎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章和制度,对于累犯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够被判处缓刑的。这是对于被害者的再一次伤害。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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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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