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在我国刑法中,有着假释和缓刑两种概念。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有的犯罪会被判处缓刑,有的在被关押一段时间后可以被假释。可是二者在司法实践上到底由哪些不同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假释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2、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3、假释不同于缓刑。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过程中适用的;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范围不同。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后,有条件不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
罪犯卢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原判认定其伙同他人在2013年8月实施抢劫及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以该犯执行刑期过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罪犯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已履行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区愿意接纳。
法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履行财产刑。鉴于其刑期执行已过半,无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较好,社区能提供较好的矫正条件,故裁定对其假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关于假释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两者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对与犯罪分子有一定的较轻的处罚,但是二者在使用上则是由不同的要求,这需要大家仔细区分二者区别。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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