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撤销事由
导读: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1) 犯新罪;(2)被发现“漏罪”;(3)有违法行为;(4)有违反假释规则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对因为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按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对因为被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的,按照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因为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被撤销假释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意:①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罪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只要该新犯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仍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例如甲因合同诈骗罪被判 10年有期徒刑,服刑8年后于2001年3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03年3月7日止,甲在2003年1月6日盗窃一辆汽车(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该起盗窃罪行在2003年8月案发。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对甲盗窃罪定罪处罚,比如判处有期徒刑12年;
B、撤销假释,在追究甲盗窃罪行时尽管考验期已满,仍然应当撤销假释;
C?先减后并,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10年-8年=2年,实际等于考验期,因为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与新罪(盗窃罪)刑期12年按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抵刑期。
②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发现罪犯在假释之前有漏罪未经处理的,如果该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仅对该漏罪定罪处罚,不产生撤销假释的效果。例如甲因合同诈骗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服刑8年后于2001年3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03年3月7日止。公安机关在2003年8月发现甲曾在15年前谋杀了自己的妻子(非假释考验期间的罪行,即漏罪)。正确的处理方法是:A?甲的谋杀罪行未过追诉时效,应予追诉,B?不撤销假释,因为甲考验期已满。
③假如②中的甲的谋杀罪行(漏罪)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03年3月7日止)被发现的,则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并罚的方法是“先并后减”:将故意杀人罪判处的刑期(比如15年)与原判决(合同诈骗罪)的刑期10年,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先并,比如20年),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8年(20-8= 12),甲最终还要服刑12年。或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有效,算作其20年刑期已经执行了8年。
④假如③中的甲杀人罪行被判处了死刑或无期徒刑,则数罪并罚极为简单:按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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