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减轻处罚
导读:
什么是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是“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如果认为这里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则会使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产生交叉,故应认为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即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例如,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减轻处罚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低于3年有期徒刑。
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予以减轻处罚;二是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
减轻处罚时仍然应判处一定刑罚,如果不判处刑罚,就意味着免除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了。问题之一,减轻处罚时应否有格的限制?例如,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时,能否减轻判处3年有期徒刑?我们的初步看法是,当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时,减轻处罚原则上应有格的限制,即应以法定最低刑以下一格判处。当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时,减轻处罚不宜低于7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七一格与下一格之间相差期限不长(如法定刑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在法定刑以下一格判处刑罚仍然过重时,也可以不受一格的限制。问题之二,减轻处罚时能否减为更轻的刑种?我们认为,这应该联系法定最低刑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以上且徒刑的起点(最低刑) 较高,就不宜减为其他刑种。例如,法定刑为2年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原则上应按照有期徒刑的格予以减轻处罚,不宜减为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或者虽是有期徒刑但徒刑的起点为最低刑期时,可以减到其他刑种。例如,战时自伤身体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只能选择拘役。再如,刑法第414条规定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只能选择管制。如果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就面临着能否由主刑减为附加刑的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决定对犯罪人减轻处罚,就只能是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故在最低刑为管制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附加刑。但由于刑法第56条明文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对于罚金与没收财产则没有类似规定,故应选择投收财产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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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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