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有哪些特点有什么限制
导读: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较多的刑事程序都是会有着其特点的,正是有着特点才能够区分出刑事程序中的不同,怎样才能够更好的了解在刑事诉讼流程中,有哪些权利可以用,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缓刑有哪些特点有什么限制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2)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犯罪分子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
3)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被判刑的员工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被原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仍可以到公司上班。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没有被剥夺劳动的权利,可以正常参加工作。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果职工被判刑的,原工作单位可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如果职工没有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到原公司上班;如果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到其它单位去上班。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对被告人执行其刑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刑罚的特点来分析的,是否能对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适用这一处罚,好了以上就是缓刑有哪些特点有什么限制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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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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