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限制规定
导读:
在刑事审判中,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次威胁社会的可能性,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会酌情考虑是否对罪犯适用缓刑制度,如果适用了缓刑制度,罪犯就不用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并不代表他们就能像普通人一样完全获取自由,也要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缓刑期间限制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2、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缓刑的规定,则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
在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综上所述,缓刑在现实应用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以后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缓刑期间罪犯属于半自由的状态,在搬离原来的住所后一定要将最新情况告知执行机关。以上就是“缓刑期间限制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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