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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侦查生态环境职务犯罪183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4:36:04 人浏览

导读:

2014年3月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两个专项活动,共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183件363人,在监督立案过程中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5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

  2014年3月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两个专项活动,共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183件363人,在监督立案过程中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5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681件,依法查办平泉县环保局原局长于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玉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赵某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

  “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环境监管职权部门和环境保护经费补贴审批、发放部门,多为基层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犯案,并且关联性强,多为窝案、串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向记者表示。

  权力寻租牟取非法利益

  周宏伟介绍,通过分析所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例,河北省检察院发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链条,成滋生职务犯罪温床。

  唐山市玉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赵某,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主管全县橡胶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工作。赵某让其分管的污染控制科向全县橡胶企业收取保证金。之后,私自决定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企业,并扣留侵吞其中的10万元。赵某还先后36次收受橡胶企业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购物卡,共6.75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这是一起典型的环保部门主管领导以罚代管,利用权力寻租,牟取非法利益案件。”周宏伟表示,检察机关对该案的查处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河北检察机关查处相关案件中,一些基层环保监管人员出于个人私利,滥用职权,与排污企业、污染人员权钱交易,为其撑起“保护伞”,不惜损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2015年2月,承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52万元、39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平泉县环保局原局长于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我们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放过。”周宏伟说,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河北检察机关将保持高压态势并形成常态。

  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

  河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近年来环保工作不断加强,对企业排污以及其他生态环保领域监管工作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造成基层环保部门权力结构不合理,相关监管人员、执法人员权力相对增大。加之部分基层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腐败问题随之出现,相关人员履职过程中易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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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清苑县环保局魏村中队李艳红、李东立等4人,负责辖区废旧塑料加工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然而,他们对违规生产的塑料厂未能及时关停,对未环评验收、私自拆除治污设备等情况置之不理,导致塑料厂非法生产累计达30个月,对当地水源和空气造成一定影响。

  经保定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3年11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艳红等4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介绍,专项活动中,生态环保领域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凸显,窝案、串案和案中案增多,检察机关查处一案带出一串并不鲜见。

  2012年1月至4月,承德市兴隆县蘑菇峪乡党委原委员、人大原主席张守卫分管林业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批下属违规操作、严重失职,3500多立方米林木被超伐。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张守卫、蘑菇峪乡林业站原站长王久彦、原副站长司志旗以及护林员等18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法院判决18名被告人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张守卫等4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检察机关办理这些案件时,以恶劣社会影响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一些基层生态环保部门领导干部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查处。周宏伟表示,检察机关重视搜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线索,加大对相关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对于具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办案的同时,河北省检察机关认真研究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发现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周宏伟说,只有推动生态环保工作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为主,惩防并举。

  (原标题:河北检察专项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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