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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危害食药安全罪严限缓免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8:41: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福建省高级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近日出台的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文件,明确提出对于该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在...

  核心提示:福建省高级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近日出台的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文件,明确提出对于该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在程序上对缓刑、免刑限制运用。

  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的历来现象

  福建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谢开红介绍说,2010年以来,福建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从2010年审结9件24人飙升至2014年的235件376人。随着依法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惩办此类犯罪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急需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食品药品安全的规范措施

  福建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出台的文件,规范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或因病濒死的畜、禽等认定难问题,福建的新规明确,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罪。

  福建新规规定,对于涉案食品、药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及假劣药品等,要依法加强组织检测、鉴定或评估,防止相关案件因未作检测、鉴定等而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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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近期下发三个指导性文件,规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了认定界限和把握尺度;厘清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故意的认定、食品药品的界分标准、滥用食品加工助剂的定性、制售“因病濒死”禽畜行为的定性等;针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检验鉴定难问题,通过建立省内检验鉴定运行机制,明确了食药犯罪的检验鉴定机构、范围及报告形式等,并对行政执法取证的效力、检验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作了规定;强调对此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以及程序上对缓、免刑的限制运用等。三个指导性文件相互联系,统一了法律适用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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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依法打击活动的深入开展,惩办此类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亟需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此,福建近期下发三个指导性文件,规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了认定界限和把握尺度;厘清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故意的认定、食品药品的界分标准、滥用食品加工助剂的定性、制售“因病濒死”禽畜行为的定性等;针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检验鉴定难问题,通过建立省内检验鉴定运行机制,明确了食药犯罪的检验鉴定机构、范围及报告形式等,并对行政执法取证的效力、检验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作了规定;强调对此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以及程序上对缓、免刑的限制运用等。三个指导性文件相互联系,统一了法律适用尺度。

  在专项打击整治活动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还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加大对涉案财产追查和财产刑判处力度,依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犯罪的资本。如对被告人张志强、郭丁宾等26人非法经营案,人民法院就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余万元。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制售及相关活动。

  (原标题:福建新规:危害食药安全犯罪严格限制缓刑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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