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人开设网络赌场吸金获刑
导读:
核心提示:巴西世界杯开赛在即,一些人开始谈论“赌波”(即赌球)。10日,佛山市禅城法院通报,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利用网络平台聚众“赌波”的案件,有人因开“网络赌场”吸金获刑。
案情介绍:
阿斌、阿坚、阿威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平时中意“睇波”。去年5月,他们动了歪念,想通过“网络赌场”,发展会员参与“赌波”并从中赚取佣金。禅城法院认定,当时,三人通过上线邓某,获得一家赌博网站的代理管理权限,成为邓某的下线;在阿斌的介绍和引荐下,阿勇、阿林也很快成为邓某的下线。5人很快便打通关系,接受球迷们网络投注赌博,并提供接收或者交付赌博款项等“中介”服务。
为拓展业务,阿斌等人游说同事朋友参与赌球,然后从每一笔投注金额中,抽取投注额至少1%的报酬。
不到三个月时间,5人发展的会员就通过赌博网站投了3000多注,投注金额达207万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斌等5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该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决阿斌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不等,并处罚金累计5.4万元,由于几人是邓某的下线,属于案件从犯,法院宣告缓期执行。
法官提醒,专职赌博或者从事聚众赌博的行为,均涉嫌犯罪,在世界杯足球赛热度高涨期间,市民需谨慎理智。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开设赌场罪追诉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page]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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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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