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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P2P”将被视为非法集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11:30: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导语:大受欢迎的P2P网络信贷,因为近来频频爆发倒闭跑路事件受到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前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负责人强调:明确平...

  核心导语:大受欢迎的P2P网络信贷,因为近来频频爆发倒闭跑路事件受到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前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负责人强调:“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下文,仅供参考。

  据报道,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

  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page]

  有关人士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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