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案件常态化的公开透明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关于相对于不需要进行诉讼的案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获取判决那也是一件好的事情,能够有效帮助到当事人,还可以解约相应的资源问题。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9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观摩了一场不起诉公开听证。去年8月被害人沈某在本市某鱼馆就餐时,因相邻餐桌声音太吵,与犯罪嫌疑人朱某发生争执,朱某遂用拳击打沈某面部。经鉴定,沈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上额骨额突骨折,左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均构成轻伤;左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今年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经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犯罪嫌疑人朱某与被害人沈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沈某人民币三万元。
经评议后,主持检察官宣布:“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故意伤害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朱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朱某不起诉。”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主持检察官宣布对朱某不起诉后,检察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以感化的方式,劝导被不起诉人。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不起诉听证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及廉政监督员等听证人员的意见,确保了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做法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使参加者通过程序公正坚信实体公正,口服且心服,避免出现闹访、缠诉的不良局面,从而最终解决纠纷、降低了社会成本。
目前,不起诉公开听证和宣告已纳入该院常规办案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这既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转变执法方式的良好体现,也是对十八大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权司法化公开进行的有益探索,更是对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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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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