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增设人体器官买卖犯罪严打器官买卖行为
导读:
激烈的一幕,天天都在上演。只不过,那150个人都躺在病床上,身上插满管子,动弹不得。代替他们活动的是各自身后的家庭,赚钱,凑钱,找关系,拼路子……为了给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亲人寻觅到那1个可能适合移植的器官,这些身影孜孜不倦地四处活动。
这不是凭空想象。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等人曾在国际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The Lancet)上发表文章称,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能够使用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供求比例达到1∶150。
(一)制定“人体器官买卖罪”,加大打击力度
庞大的器官源缺口很容易滋生非法交易。
我国法律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因为人体器官买卖引起的各类社会问题难以预料。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此也都在法律上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英国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日本细化了多个罪名: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等,涵盖了器官买卖可能涉及的所有关系人,包括供体、中介者、医生等。
“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规定,公民对人体器官买卖问题有模糊认识,认为我的器官我做主,并不认为出售自己身上的器官是犯罪;检察机关也多是以‘非法经营罪’将此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对于明知是买卖的人体器官而进行移植的医生,也没有办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宣传预防工作。”办案检察官分析。
同时,办案检察官认为,现在不少人头脑中还存在着一定误区,认为人体器官买卖使患者受益,管得太严不人性。这实际上忽视了另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如在较早出现人体器官买卖的印度,富人可以买穷人的器官重获健康,而穷人则必须以残缺的身体才能改变人生,加剧了社会贫富阶层的矛盾和对立。办案检察官呼吁:“国家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制定专门‘人体器官买卖罪’,明确规定处罚刑期等,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二)专家:倡导建立中华器官库,规范捐赠行为
针对当前人体器官买卖不断,甚至出现了人体器官买卖掮客这一行当的现象,呼吁国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可以倡导建立一批帮患者联络寻找器官源的社会公益机构,就像中华骨髓库那样,建立一个中华器官库。同时,民政、卫生管理部门等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避免出现器官捐献者欲捐无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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