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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庙两张花梨木制供椅获刑7年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4 20:12:07 人浏览

导读:

海南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海口一公庙内的两张花梨木制供椅。11月2日,海口龙华法院以盗窃罪为由,判处杜某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义伙同杜某东

  海南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海口一公庙内的两张花梨木制供椅。11月2日,海口龙华法院以盗窃罪为由,判处杜某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义伙同杜某东、吴某瑶、郑某吉、林某坚(均已被判刑)五人密谋盗窃海口市龙泉镇秀美村公庙的花梨木制的公轿。被告人杜某义等人开车到杜某东家取了一根钢筋后,当即驾车到达美秀村公庙。被告人杜某义等人用钢筋将公庙门锁撬开,盗出两把花梨木制供椅,一大一小,用车拉回林志坚在海口市龙舌坡的出租屋处藏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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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8日,郑某吉、吴某瑶、林某坚用出租车将盗窃来的两把花梨木制供椅拉到海口市新港码头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花梨木制供椅两把(经鉴定,被盗大的花梨木制供椅属三级文物,价值人民币22.5万元;被盗小的花梨木制供椅属普通文物,价值人民币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义潜逃在外,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杜某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龙华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表示不上诉。

  延伸阅读:抢劫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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