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法人代表非法吸储、集资诈骗超2亿
导读:
8月17日,犯罪嫌疑人包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三项罪名被徐州新沂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涉及人员广、涉案数额大,成为新沂地区历年所办同类案件之最,也是自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新沂市首例依据该解释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经审查,2008年10月,犯罪嫌疑人包某以融资为目的,成立新沂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招募员工为其宣传融资、拉拢存款。至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包某以牟利为目的,以受房地产开发商王某某委托融资用于房地产开发、其本人投资建厂或者其他借口,以每月2.5%-10%的高利率为诱惑,通过口头宣传或者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新沂市向100余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4亿余元。
自2011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包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以楼盘开发所需扎扣费、购买门面房所需定金或者其他理由为借口,向63名不特定群众集资总计2475万元,实际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或个人挥霍。
另查,2010年8月17日至8月20日间,犯罪嫌疑人包某为购买土地,成立连云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包某未出任何资金,而委托他人提供5000万元注册资本代办注册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后迅速将该5000万元注册资本转出。
根据犯罪嫌疑人包某交代情况,另有大部分涉案数额待确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延伸阅读:重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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